文化局图书馆管理工作意见(市)
一、《**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1.由政府举办的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的公共图书馆;
2.由政府举办的不属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但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其它系统图书馆;
3.其它机构举办的、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图书馆。
二、对辖区内各级公共图书馆设置实施统筹规划的要求:
按照行政区域、分级设置的市、区(县)和街道(乡镇)图书馆,其设置规模(面积、藏书、阅览座位)按《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三、设置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
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图书馆(室),其设置办法可根据不同条件采用不同方法:
1、当成人图书馆的建设达到标准后,应当设置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
2.设置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的条件尚未成熟的区、县,为加强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工作,应设置分馆性质的少年儿童图书馆或少儿图书室,由一名副馆长直接领导,在业务上独立开展工作。
四、公共图书馆的专业管理:
专业管理包括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业务标准的统一、技术规范的培训、现代化手段的管理、图书馆网络和学会(协会)的建设等。
五、设计方案的审核: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图书馆,应当在建设部门正式立项后,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程序报送文化行政部门审核。
报送设计方案时应当附以下材料:
1.设计方案的总体构想;
2.基本规模的说明;
3.整体布局的平面图;
4.工程进度计划;
5.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六、馆舍面积的要求:
1.市级图书馆的面积参照文化部制定的“评估”标准;
2.区(县)图书馆最低要求为5000平方米,同一辖区内的区、县级图书馆,面积可合并计算;
3.街道(乡镇)图书馆的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
七、阅览座位的要求:
区(县)和街道(乡镇)图书馆的阅览座位总和要达到人口总数的2%。
八、设置登记的办法:
设置图书馆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填写设置登记表一式三份,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程序办理。
九、占用阅览用房和藏书库房的审批办法:
“确需占用公共图书馆的阅览用房或藏书库房的”,应当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程序在占用前申报,申报时应当提出占用的理由和补偿办法,获得主管文化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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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十、图书、报刊借阅实行免费服务的规定:
1.公共图书馆借阅图书、报刊应当免费服务,但可以收取借书证的工本费,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与市文化局制订。
2.对部分热门书刊,为加速流通,可缩短借阅周期;对逾期未归还的图书可收取适当的逾期费,其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