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管理制度

图书室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学研究服务的教育机构,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的读书兴趣和阅读能力、提供教育教学情报资料等认真做好服务工作。为使学校图书馆工作运行高效、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图书室在学校教务处领导下开展工作,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二条图书室需建立图书总括登记、个别登记和注销登记三个帐册,藏书室、资料室、阅览室还应建立相应的帐册,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第三条图书分类应使用国家标准《中国图书室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应使用《中国图书室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表》。图书著录应以国家标准《普通图书著录规则》为依据;期刊著录应以国家标准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为依据。

第四条认真制订书刊资料的选购标准,不断提高藏书质量。对于内容陈旧、过时不宜流通、借阅率不高和破损无法整修的图书要定期剔除,及时注销。

第五条新书到室后,要及时验收、登记,在两周内完成分类、编目、排架等工作,以加速书刊资料的流通。

第六条加强图书资料的流通工作,提高书刊资料的利用率。工具书、大型成套书只供查阅,一般不予外借;教师和学生用书实行限期限量的办法。

第七条遗失书刊,原则上应赔偿原书,如确有困难要按3—5倍赔款;成套书刊,如丢失一册,应按全套价加倍赔款,剩余书刊留室使用。对于轻微损坏书刊者,应予以适当批评教育及必要处罚,情节严重要给予赔偿。

第八条认真做好藏书利用率、书刊流通率、藏书保障率、读者到室率、图书拒借率等项统计工作。

第九条经常保持室内整洁,积极采取措施,做好防晒、防火、防盗、防尘、防霉变、防虫蛀、防鼠咬等图书保护工作。

第十条教工调离,学生休学、退学和毕业离校,均需主动还清全部书刊,并交回借书证,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章负责人职责和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全面负责图书馆工作,每学期制定图书馆工作计划,对本馆成员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业务考核,及时向教务处反映图书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未制定图书馆工作计划,学期及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未对本馆成员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业务考核,学期及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未及时提出并解决图书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发现一次扣1分。

第十二条明确图书馆成员职责分工,因职责分工不明确导致工作失误或某项工作无人负责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第十三条每学期末根据学校专业设置、教学需要做出下学期及年度图书、杂志征订计划预算,并负责图书、杂志征订的订购联系工作。未做好图书、杂志征订计划预算,学期及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未按时上交图书、杂志征订计划预算,每延期一天扣1分;未做好

图书、杂志征订的订购联系工作,每次扣1分。

第十四条掌握图书馆图书、杂志藏书情况,每学期末组织图书馆成员对所有图书、杂志进行全面清点,做到电脑中记录的藏书种类、数量与实际库藏种类、数量相符,能随时向学校提供出图书库藏清单和统计数据。未能做到扣5分。

第十五条每月末向教务处上报本月所添置、报损的图书、杂志清单,经教务处审批后更正图书馆藏书数据。未完成上报每次扣1分;未按时上交每延期一天扣0.5分。

第十六条加强图书、杂志管理,检查、督促图书馆成员做好图书、杂志的日常整理和维护工作,按规程及时办理好图书、杂志验收、分类、归架、外借、报损等手续。未做好每次扣0.5分;无故丢失图书、杂志每扣2分;在图书、杂志的报损过程中出现与学生讨价还价从中谋取私利的,每次扣5分。

第十七条加强图书馆水、电和防潮、防水、防盗等安全管理,做到每次下班后关好水、电、门窗等。未做到每次扣1分。因主观原因或工作失误造成安全事故发生每次扣2~5分,发生重大事故时按学期和年度考核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八条督促、检查本馆成员熟练掌握图书、杂志管理业务,认真分类整理好图书、杂志,掌握图书、杂志的添置、外借、报损手续,确保能随时查出该图书、杂志去向。教务处将对此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不合格时,每次扣2分。

第十九条督促本馆人员按要求考勤,安排好室内及包干区卫生清扫和保持室内及包干区卫生清洁。在学校和教务处检查时发现有人员迟到、早退每人次扣0.5分,中途离岗的每发现一人次扣1分。室内及包干区卫生每次不合格扣0.5分,学校大检查每次不合格扣1分。

第二十条每两周召开一次图书馆成员会议,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交待相关事宜,提出图书馆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等,会议要求有记录。未召开会议每少一次扣1分。

第二十一条按时参加教务例会,无故不参加教务处会议每次扣2分,迟到、早退每次扣0.5分,请假(病假、公假除外)每次扣0.5分,临时会议与例会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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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次借书期限为二星期,如有特殊需要须办续借手续,续借只限一次。对不按时还书,又未办理续借手续的,暂停其借书资格,三个月未还书的,按遗失图书处理。

(6)如发现偷书现象,则送保卫处按偷盗行为处理。第三十八条阅览室规定制度(1)阅览室凭本人有效证件借阅杂志、报刊。(2)服从阅览室老师的管理,不得喧闹,应自觉保持阅览室的安静,争当文明学生。(3)不得把零食带进阅览室食用,自觉保持室内卫生。(4)不得损坏书刊或在阅览桌上涂写,如有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处理。未尽事宜解释权归教务处。

二0一二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