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干部人事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二、收集、鉴别和管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人事档案信息资料。
六、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八、推广、应用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九、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
十、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二、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
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规定,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四、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五、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及档案业务文件等的交接工作。
干部人事档案的查(借)阅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和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沪委组[92]字第8号)以及中组部《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组通字[1996]22号)精神,对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作如下规定:
一、查阅干部人事档案者,必须是共产党员,并持有市委组织部统一印制且手续完备的《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方可查阅。其它如持“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行政介绍信”要求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一律不予提供查阅。
二、干部人事档案是党和国家的机密,查阅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干部人事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不得转借他人。档案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在案卷内涂抹、勾画及乱加批注。卷内材料不得拆散,不得任意增删,未经同意不得复制。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假公济私者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三、外省市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事先联系,征得同意后,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凭《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前来查阅。如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反映被了解人的情况,则提供有关部分。
四、公安、安全、检察部门、公证处等需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也应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应需要而摘录档案内容的,须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对其摘录部分,由档案管理人员与原文核对无误后,写明材料出处及日期,加盖部门公章。对摘录复制的材料必须留作证据外,一律由查阅单位负责销毁。
五、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在阅档室内或指定地方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将档案借出使用,查阅单位应在审批表上说明理由,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方可借阅,限期(两周内)归还,逾期须办理续借手续。
六、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亲属的干部人事档案。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制度
一、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组通字[1996]14号)规定的范围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及时将全面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的材料收集归档,充实档案内容。
二、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材料后的一月内,按要求将材料送交主管干部人事档案的部门归档。
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建立联系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收集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三、送交的档案必须按规定经过整理,对不合格的,可退回原单位重新整理,限期报送。
四、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收到档案材料后要逐一登记,并及时办理接受手续。
五、对送交的档案、档案材料,要按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要求,认真鉴别,严格审查,防止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入档案。对伪造档案材料、涂改档案内容的,一经发现,要予以清除,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