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新机制转制人员补充档案材料的通知

各相关老师:

根据中国南方人才市场10月14日反馈回来的信息,以下老师的档案不齐全,请相关老师本人按照以下流程办理转制报批材料:

一、与中国南方人才市场人事代理负责人(李小姐,020-83698099,其10月

16、17日在外出差)联系,确认档案所存在的问题,并根据需要补充档案材料;

二、补充完材料后,本人带重新打印好的《广东省事企业单位选调人员呈报表》(一式三份)到南方人才市场,请南方人才市场在《呈报表》第2页面的“调出单位主管部门意见”处签署意见、日期、盖章,同时由南方人才市场出具《现实表现鉴定》、《同意调出函》

三、本人把由南方人才市场封装并密封盖章的个人档案、《呈报表》(一式三份)、《现实表现鉴定》、《同意调出函》送回人事科

注。本次为了节省时间才允许本人自带个人档案。

人事科

2008.10.16

附:档案存在问题概述(具体咨询李小姐)

杨怀玉、何洁芸、陈小玲、黄婉红缺原单位转正定级及介绍信;贾秀艳03年毕业,05年挂靠,无报到证,无转正;

彭尧原派遣到湖北省高指,没有该单位的改派,也没有转正定级和介绍信;吕晓芹04年毕业,06年暂缓,如为应届生接收,缺报到证及转正定级;徐慧无原单位档案转递单,工资行政介绍信;

陈勇军、叶晓婧、刘建敏缺本科学历;

黄建波、陈奕、袁世传、谭晓莎、张玉彪、陈友明、陈婷、刘志权、戴伟川无转正定级;其中,陈友明、陈婷、戴伟川、袁世传到人事科补办转正定级材料。

熊望枝、盛晓红、谭小燕,黄磊、张伶俐、代素琼、胡侠、黄慧、张勰缺原单位介绍信

第二篇:人社部发〔2010〕14号关于适当解决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人社部发〔2010〕14号

关于适当解决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

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厅(局)、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资委(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242家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原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家科研机构(以下简称转制单位)中仍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

5号以下简称劳社部发

【2002】

5号文件)的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适当增加在京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补贴

二、从2009年1曰1日起京外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参照执行所在地政府在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时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的政策

三、所需经费按照劳社部发【2002】

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沒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所需结经费,可以在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酌情考虑。

四、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中央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及退休人员补贴政策。相关政策实施后,由中央管理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按照中央事业

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政策及劳社部发【2002】

5号文件规定的待遇调整办法执行。这次先行适当解决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问题,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转制前退休人员的关心和照顾。中央转制单位的主管部门及有关中央转制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上述政策和精神组织实施,要密切关注退休人员的思想动态,注悥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退休人员提高认识,切实維护社会穏定大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章)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三篇: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科技、建设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国家经贸委所属的原10个国家局管理的242个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以下简称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不再执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负责发放接收时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以后不再增加。从2001年开始,其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由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2001年地方已经按企业办法为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扣回。

二、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并做好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稳定工作。

三、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在职职工,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的规定,调整在职职工工资,并纳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工资所需资金,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由财政部门按同类事业单位的调资政策和现行资金渠道予以补助,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自筹资金解决。此后,这些单位在职职工调整工资按企业工资政策执行。

四、本通知下发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中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其他政策规定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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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