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委管理办法通知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要求,深入投融资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结合我省企业技术改造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含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下同)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项目备案管理。

(一)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属国家鼓励、允许和限制类项目;

(三)项目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含国内银行贷款,不含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国家规定的省级审批限额以内的技改项目:即国内投资项目,能源、交通、基础原材料工业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下,加工业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下;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需要国家综合平衡建设条件的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建设条件的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

第三条凡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项目、列入国家和省专项计划(指国家、省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专项计划)项目以及国家与省政府规定需报批的项目,仍按国家和省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条项目备案由省、市(含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贸委(局)实行两级管理。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项目投资总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总用汇100万美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内资项目、1000万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委进行登记备案;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项目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下或总用汇100万美元以下技术改造内资项目,1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委授权各市经贸委(局)按本办法实施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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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省经贸委将定期发布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和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并做好备案项目的统计、汇总、分析以及投资信息的发布工作;各市也要加强对市级备案项目的信息汇总与分析工作。

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备案项目开工建设、竣工投产或决定停止实施的当季,及时到所在市经贸委(局)报送技术改造备案项目进展情况表,所在市经委(局)负责备案项目实施情况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省经贸委将加强对已备案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在项目备案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及相关人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