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的管理,提~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完善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是指以公务员年度考核、工商系统目标责任制考评等为依据,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一定数量的末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通过离岗培训、试岗工作、职位调整等办法,促进末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转变提高的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全体公务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条
末位调整工作在各级工商局党委(市直各分局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末位调整工作要坚持党管干部、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末位调整要贯彻立足队伍建设、强化竞争激励、重在教育提高的原则,以正面教育为主,促使末位调整人员提高素质、转变思想、改进作风、爱岗敬业,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定为末位调整对象:
(一)
违犯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禁令,尚不够辞退的;
(二)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
在聘用和双向选择中落聘的(有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
情况者除外);
(四)
岗位资格考试不合格的;
(五)
行政执法过错较严重,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认定应负主要责任的;
(六)被省辖市以上新闻单位曝光,经查证属实应负主要责任的;被省辖市以上机关暗访、督察、检查发现过错,受到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的主要负责人;
(七)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组织安排的;
(八)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九)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连续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
归,尚不够辞退的;
(十)有其他问题应当进行末位调整的。
第六条
末位调整对象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予以确定:
(一)
目标责任制考评被确定为末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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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