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4月9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

2018年4月18日

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2018年4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审批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组织实施)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审批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批改革工作部门(以下称区审批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五条(告知承诺事项的确定与公布)

对审批条件难以事先核实、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由市和区审批改革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会同相关行政审批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机关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由市和区审批改革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会同相关行政审批机关制作。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或者下载。

第七条(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第八条(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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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办理减免退税、财政资金扶持、相关证明手续以及行政确认等事项时,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