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鼓励招商引资积极性,提升招商引资工作水平,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成功引进投资项目落户我市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鼓励引进的项目。

国家重点培养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及研发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先进制造业和优势传统产业项目;

(二)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和矿产资源项目除外)、商贸物流、旅游开发及农副产品种养及精深加工等项目;

(三)引进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包括研发中心(机构)和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以及服务外包企业

第三条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

(一)专业招商。市政府设立2个专业招商小分队。一是由市招商局组建;二是由工业园管委会组建。市财政每年给予2个小分队各预算安排5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其中,年初预拨30万元,年终完成了当年的基本招商任务的(具体任务另外下达),再核拨20万元工作经费;未完成任务的,所余20万元不再拨付。

专业招商队队员工作两年后成绩突出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推荐给予提拔重用。

(二)自主招商。鼓励单位和个人自主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引荐人通过提供投资信息、协助联系投资商、实质性促成了项目落户或直接引荐项目落户后,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条鼓励县区和市直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一)实行“谁引进、谁收益”的考核原则,鼓励各镇、各单位引进工业项目进入不成工业园。对引进入园的项目所产生的工业总产值、税收总收入、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外商进出口总额、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新引进外来投资项目个数等7项指标的计分归入引进单位得分。

(二)凡成功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

(一)、

(二)、

(三)项规定的项目进入xx市,在项目正式投入运营并形成税收后,市财政将对该项目前五年税收本级财政分成部分进行三七分成(即70%归市财政,30%归引进该项目的县区),项目投入运营第六年起,该项目的税收(地方财政分成部分)实施八二分成(即80%归市财政,20%归引进该项目的县区);在异县区落户的县区级引进项目,在该项目投入运营并形成税收后,市财政将对该项目税收的本级财政分成部分(市70%,县区30%)返还给县区,由该项目的引进县区与落户县区五五分成

(三)对成功引进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的单位,在项目正式投产后,依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奖励金作为单位专项工作经费

1、对成功引进本办法第二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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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项目引荐人开展招商引资的费用,自行负责解决。

第九条本规定由市引进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市政府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