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商务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清单

湖南省临澧县商务局行政执法依据

来源:商务局作者:商务局发布时间:2006-09-22字体:[大中小]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临澧县商务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

3、《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三条

4、《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

5、《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

6、《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7、《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

8、《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四条

9、《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三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

1、从事生猪定点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2、从事酒类零售经营企业的备案登记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三章十三条

3、从事征用蔬菜基地审核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八条

(二)行政处罚:

1、违反规定,未经定点,擅自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3、定点屠宰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处罚种类: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4、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

处罚种类: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5、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处罚种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6、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外销售的

处罚种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7、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建加油站和油库的

处罚种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8、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处罚种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9、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处罚种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10、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

处罚种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11、成品油零售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处罚种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1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处罚种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

13、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九项

14、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处罚种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行为的

处罚种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

1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处罚种类: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17、从事酒类经营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或酒类经营者发生变更而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18、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和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或《酒类批发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9、酒类经营者批发酒类商品时未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或者单货不相符的,酒类经营者

采购酒类商品时未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等复印件,未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账,并保留3年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0、酒类生产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批发酒类的,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采购酒类的,或酒类经营者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采购酒类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1、酒类经营者未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流动销售散装酒,未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标识的

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与有毒、有害、污染物、腐蚀物品混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2、酒类经营者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销售酒类造成严重后果的,并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23、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的

①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点制酒类商品

②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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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县蔬菜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签发意见。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条例》第

八、二十条执行。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督查单位:县蔬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