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农业局关于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文件编号:新政文
发布机构:
(2011)33号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索引号:g0001-0202-2011-00035
生成日期:2011-04-13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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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2月26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一一年三月三日
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进程,切实改善城中村村民的居住环境,解决好城中村村民的长远生计问题,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借鉴外省市城中村改造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中村是指位于本市建成区(含凤泉区)内,但土地权属、户籍、行政管理体制仍然保留着农村模式或者由履行原村民委员会职能的股份制公司为组织形式,由成片农宅组成的村落或街区。
第三条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原村庄或街区成为规划合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居住条件和环境改善、城市形象提升、村民就业岗位和经济收入增加,有利于城市管理的现代化居住社区。
第四条按照“政府主导、区级负责、市场运作、村民自愿、一村一案”的改造方针,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是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
(一)市政府职责。负责制定本市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审定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按照城中村改造计划指导和协调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国土资源、拆迁管理、房产管理等各职能部门工作。
(二)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职责。作为市政府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监督、指导各区、高新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工作,审核已纳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及宣传教育、调查研究工作、协调土地征用、规划审批、施工管理、产权登记等手续的办理,监督、考核评定各责任单位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业绩。
(三)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职责。按照新乡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编制本辖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制定本辖区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负责组织本辖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组织编制本辖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包括开发建设时序、规划方案、拆迁安置方案、生产经营用地安排、旧村拆除计划等内容),并报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也应成立常设工作机构,明确责任领导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相应的办公条件、通信、交通工具、拨付专项办公经费。
(四)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建管理、拆迁管理、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对全市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进行相应的管理工作,明确城中村改造项目手续办理的责任领导、责任人、工作要求和办事时限,开辟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全力服务。
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对有关部门的考核情况,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推诿扯皮、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城中村改造项目进程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可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在充分保证村民利益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采取由村民委员会(股份制公司)组织实施改造,也可以村民委员会(股份制公司)由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实施改造等其他改造方式。
第二章申报程序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每年12月10日之前将本辖区计划改造的城中村报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城中村进行审查,并上报市人民政府下达下年度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
第七条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前,需由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以正式文件方式上报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改造项目备案资料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4+2”工作法会议记录、公示证明、开发商与村委会签订的正式开发协议、开发企业资信证明、开发保证金缴纳证明。
(二)编制的改造建设实施方案:
1.村庄基本情况。村庄四至、人口、户数、房屋建筑面积、非住宅建筑面积、改造用地情况、村集体经济收入等情况说明。
2.分期建设方案。整个村庄共分几期开发改造,每期开、竣工时间、开工面积、安置村民面积、开发销售面积。
3.拆迁安置办法。明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村民安置楼房位置、楼房分配方法及旧村拆除办法。
4.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会议纪要。
5.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6.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证。
7.需提供开发公司的资料(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银行资信证明、开发业绩证明)。
8.其他所需文件、资料。
第八条经审查批准同意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向项目实施单位发放《新乡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备案确认表》,项目实施单位持《新乡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备案确认表》和相关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到行政服务中心或相关部门办理缴费手续,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九条未列入年度改造计划范围而确实具备改造条件的城中村,由辖区政府补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按本细则要求进行改造,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条已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项目,从审批之日起2年内无实质性进展(未通过市土地资产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进行拆迁建设的),经区、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确认,取消该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再享受各项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第三章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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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010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正式联合开发协议、拆迁安置协议、开工建设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应按新政文〔2008〕46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结合本辖区和改造村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城中村改造实施政策。各县(市)、平原新区、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涉及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可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城中村改造实施政策。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