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审批外商投资从事特许经营资格办事指南[优秀范文五篇]

商务部审批外商投资从事特许经营资格办事指南

[2010-06-01]行政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从事特许经营审批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备案)法律依据:

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申请条件:

一、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并将继续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且原审批部门为商务部的外商投资企业

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的:

(一)证明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五)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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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