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

我是浙江企业,想在你区投资项目,请问你区有哪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狮子山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加快招商引资步伐,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来我区注册登记的非建筑、房地产类企业,从纳税之日起,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前三年按形成区可用财力的50%比例进行奖励,后两年按形成区可用财力的30%比例进行奖励。

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省、市规定给予奖励(但不重复享受)。凡来我区注册登记的建筑、房地产类企业,在本区域范围内实施的建筑、房地产项目所形成的税金,前三年按形成区可用财力的35%比例进行奖励,后二年按形成区可用财力的20%比例进行奖励。在本区域范围外实施的建筑、房地产项目所形成的税金,按形成区可用财力的50%奖励。

第二条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含老企业),年缴纳税金在50万元及以上的,在确保逐年增长的前提下,以上年缴纳税金形成区可用财力为基数,其当年缴纳税金形成区可用财力超过上年基数的增量部分,按50%比例进行奖励。

第三条对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就业容量大、税收总量大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优惠政策另行商定。

第四条凡来我区注册登记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费50%标准实行补贴。

第五条对为我区引进项目的中介人实行奖励,其奖励标准为:

1、引进投资的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在500-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千分之三标准予以奖励

2、引进投资的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在1000-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千分之四标准予以奖励

3、引进投资的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在5000-10000万元人民币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千分之五标准予以奖励

4、引进投资的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上述引进项目固定投资奖励不含用于销售的商品房投资,境外资金投资的按银行同期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奖励金额。以上奖励资金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兑现奖励资金的40%,竣工达产并形成区可用财力后兑现奖励资金的60%。

第六条实行项目帮办制度。凡来我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制度,由区招商服务中心全程协调处理项目落地、建设中的问题,并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等注册手续。重大项目由区领导牵头联系办理。第七条若市政府出台新的招商引资政策和调整财政体制,按市政府新出台的政策和新的财政体制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狮子山区招商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我是广东来铜投资客商,请问狮子山区招商引资过程中,有没有政府服务性措施。

铜陵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含基金)统一执收办法(试行)

铜政服“2008”16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加强对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含基金,下同)执收的规范管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并会同市财政、物价、法制办等部门及相关执收单位,对需经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的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涉及的纳入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的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实行‚分类申报、一费缴清‛制度。

第三条执收标准的确定。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本着合法、合理、统

一、便利的原则,对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按性质和用途分类,涉及的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在政策范围内就低不就高,分类换算统一按单位面积征收(具体执收标准见附件1)

第四条执收主体和执收范围。本办法涉及的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的执收主体不变;执收范围为建设单位从事建设项目所涉及的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基金)和4项经营性收费。推广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和人防工程建设要求、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土地征地管理费、工程质量检测收费和由施工单位缴纳的建筑工程定额测定费等,按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办法执收范围。

第五条执收程序。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的缴费申报,按下列程序确认执收。

分类申报。建设单位(含投资人,下同)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申报缴纳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费用。

一口受理。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负责受理建设单位的缴费申报,发放《建设和投资项目分类缴费申报表》(见附件2),对建设单位的缴费申报进行核查,提出受理意见,提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确认。

一章审定。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各项收费的执收标准和执收额度,在经确认的《建设和投资项目分类缴费申报表》上加盖‚市行政服务中心‘一费清’审核专用章‛,规划窗口据此开具缴款通知单。

一费缴清。建设单位持缴款通知单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收费窗口一次性缴清所需缴纳的相关费用。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收费窗口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经营性收费则开具税务发票。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初次申报后,如遇规划和政策作出重大调整的,则需重新申报缴费。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和执收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执收单位必须向窗口充分授权,确保相关职责的履行。

按本办法执收的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收费窗口结缴,实行收缴分离;其中,按本办法执收的经营性收费进入财政非税收入帐户后,定期按比例划入各相关执收单位。

第八条

减免程序。在本办法之外仍需减免、缓缴或退返的,建设单位在申报时一并申请经市政府审批后缴纳。分项减免额度占应执收额度的比例计算,由市财政部门具体落实到各执收减免单位。

第九条规范执收行为。其他有关单位(含开发区)不得直接受理本办法所列举的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的缴费申报,不得擅自改变执收标准和额度;对擅自受理缴费申报、改变执收标准、随意缓缴或超范围征收的,一经发现立即纠正,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2008年4月15日起实施。

本人意愿承包建设经营狮子山区个别农贸市场,请问您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有哪些制度。

狮子山区菜市场建设(改造)与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狮子山区菜市场建设和改造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改善菜市场经营与购物环境,提高菜市场整体建设水平,保障食品安全,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本管理规范适用于狮子山区内所有新建(改造)的菜市场。

第三条本管理规范所指菜市场是指用于销售蔬菜、水产品、粮油、肉类、蛋禽类、豆制品、果品、熟食、副食干杂等农产品和食品,以零售经营为主的固定场所。

第四条菜市场建设应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并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经济适用、卫生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菜市场商品布置应分区明确、划类归市。按蔬菜类、水产品类、粮油类、肉类、蛋禽类、果品类、熟食类、副食干杂类等设置销售区。菜市场内不得设立蔬菜、食品以外的其他商品经营单位。

第六条菜市场建设除执行本管理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的要求及规划、交通、卫生、消防、安全、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要求

第七条菜市场规划建设必须符合狮子山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与城市开发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具体的建设地点以方便居民购物,不扰民、不妨碍正常交通为原则,宜选择在居民区附近的交通便利处,与居民生活区和车流量较大的交通干道的距离应符合交通部门有关规定。

第八条菜市场四周外墙1000m距离以内,不得存在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水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不得有生产或存贮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第九条凡已规划确定的菜市场用地和设施,以及建成使用的菜市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新建居民小区菜市场宜单独建设,不宜与住宅建筑连体开发,可结合商业、娱乐设施整体开发。当与其他建筑连建时,应处理好同整体建筑物的关系,满足市场使用功能的同时满足相关规范及标准。

第十一条

城区菜市场根据服务区域人口规模分为a、b、c三类(经营面积在4000㎡以上的为a类,经营面积在4000㎡–2000㎡的为b类,经营面积在2000㎡以下的为c类)。新建菜市场规模不得小于2000㎡,改造不得小于1500㎡,并根据规划部门的要求确定适宜的建筑形式,核定规模类别,满足市民日常生活的需求。

第三章建筑与装修要求

第十二条新建、改造菜市场应是采用钢筋砼结构厅式菜市场,采用新型环保材料及阻燃材料建筑。场内顶棚净高应不低于4.5m,能满足采光、通风、排除异味的要求。

第十三条根据菜市场面积大小和周边环境设置出入口。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应直接面对通道,且宽度不小于4m,其它出入口宽度不小于2.5m。菜市场根据营业需要设置通道,通道宽度不小于2.5m。分设主、辅通道的,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m。

第十四条场内地面平整,并形成3‰-5‰坡度向两侧排水槽倾斜,下水道坡度为1%–3%,以利于室内排水。地面应铺设吸水、易清扫、可冲洗的防滑地砖。内墙装修应加贴墙面瓷砖,水产经营区、熟食经营专间瓷砖到顶,其余内墙瓷砖高度不低于1.5m。第十五条菜市场应符合建筑消防的要求,依据规范划分防火分区、设置防火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每个防火区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净宽应满足规范要求,市场内通道上任意一点到安全出口距离不大于30米,以保证消防和紧急疏散的要求。

第十六条市场分区应布局合理。场内经营布局必须按商品种类分区,鲜、活、生、熟、干、湿商品严格分开。营业房的经营字号、门头牌匾、广告应按照统一标准制作,设计美观。

第十七条菜市场布局结构比例宜为。摊位面积55%、通道面积35%、辅助面积10%。

第四章配套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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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1699人,完成目标任务15584人的75%,其中:企业职工6965人,占任务数11781人的59.12%。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3033人,完成目标任务9145人的33.2%。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49707人,完成目标任务142907人的104.8%。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28845人,完成考核指标32190人的89.6%。其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8819人,占任务数19690人的95.6%,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10026人,占考核指标12500人的80.2%。参加城镇失业保险10160人,完成目标任务10228人的99%。参加工伤保险15572人,完成任务数16612人的93.7%。其中机关事业工伤保险4304人,企业工伤保险7317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3951人,完成考核任务4040人97.8%。参加生育保险12794人,完成任务数14104人的90.7%。上半年共支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3127万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987.8万元,城镇居民养老保险15.3万元,工伤保险费116万元,生育保险费19万元,医疗保险费1332.2万元。

(三)社保基金安全运行

加强社保稽核工作,上半年共稽核用人单位240户,涉及14914人,加强对辖区内14家定点医疗机构和42家定点药店的管理,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应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453万元,实际征收1641万元,完成考核任务的30%。应征收失业保险费880万元,实际征收301.74万元,完成考核任务的34.28%。应征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4440万元,实际征收1390万元,完成考核任务的31.3%。应征收工伤保险费294万元,实际征收69.8万元,完成考核任务的23.4%。应征收生育保险费289万元,实际征收53万元,完成考核任务的18.4%。清欠基本养老保险费247万元,完成目标任务633万元的39%。清欠失业保险费8万元,完成目标任务20万元的40%。清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4万元,完成目标任务20万元的20%。清欠工伤保险费1.6万元,完成目标任务6.2万元的25.8%。清欠生育保险费2.7万元,完成目标任务13万元的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