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水平的思考
关于提高基层环保执法水平的思考
(2007年7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这一规定从法理上把县(市)环保部门推向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最前沿,其特殊的地位,决定他既是宣传、推动、实施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标准以及各种管理措施的组织者,又是地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这对矛盾的承载体和交汇点,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强化环境监管能力、提高环境执法水平是一个非常现实和严峻的课题。
一、基层环保执法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一)体制不顺
我国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受上级环保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上级环保部门主要是业务指导,而决定基层环保工作和领导干部政治命运的财权、人事任免权在地方政府,当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发生矛盾时,上级环保部门既不能有效制止地方政府以牺牲环境换取一时经济发展的短期行为,又不能为下级环保部门提供强有力的履责支持。本级环保部门面对本级政府的即成决策或行政干预,在维护法律与维护地方政府权威之间只能作出违心甚至违法的选择,即使有个别“英雄好汉”也往往不得善终。可以说,环保管理体制不科学是形成环保履责中“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资格不够
从“有其责必有其权”既责权匹配的角度讲,《环境保护法》即授于了地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环境实施统一监管的职能,也就从法律上确认了他的执法地位,即各级地方环保部门应该是具有独立执法资格的行政机关。而事实却相差甚远。从我市情况看,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县区至今没有独立的执法资格,更不是政府组成单位,单位性质五花八门,人员身份很难定性,这些县区在没有执法资格的前提下确承担着行政执法的职能,造成了长期的事实上的前置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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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构不明
环境监察作为环境执法的先锋,20多年来没有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确认他的法律地位,而且存在着“三个一”,即各地叫法不一,有叫环境监理的,有叫环境监察的,有叫环境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身份不一,有的是公务员,有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相当部分的基层执法队伍是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不一,有的是财政拨款,有的是靠吃排污费。这支执法队伍把“三查两调一收费”职责中的收费摆在头等大事的位置,而把其它职责放在次要的位置上,这就远远偏离了成立环境执法机构的初衷。
(四)投入不足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装备水平距离标准化建设差距较大,主要表现在公务用车、自动化办公设备配置、监测监理仪器装备方面;同时还存在着环保人员的业务素质难以适应现代化大型仪器操作要求的问题,造成资源浪费;二是环保业务经费没有保障。现行政策不允许坐支排污费,而又没有将环保业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很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出现“废水靠看、废气靠闻、噪声靠听”的现象实属在所难免。
(五)素质不强
一是结构不合理。学历层次偏低(见下表)县(市)级环保执法人员学历普遍低于市级。
市、县两级环保机构人员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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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权要查处”,重点放在环保内部监督上。内部监督最容易的监督同时也是最难的监督,容易的是熟悉内部的管理机制、办理程序、各种规定;难的是都在一个系统,甚至同一个单位的同事,常常为情面而“得饶人处且饶人”。
要使国家的法规、政策不折不扣的得以执行,关键要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抓起,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正本清源,防微杜渐。一是建立一支能够铁面无私、秉公办事的监督队伍;二是要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划清权利与责任。要把环保法层层分解落实到各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到人头上,以解决执法责任不清,执法中不作为或乱作为的问题,使执法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形成一整套执法绩效评估的奖励惩罚办法并付诸实施;三是建设信息网络共享系统,把基层每一项环保执法工作纳入上级环保部门的视线。例如行政处罚从立案开始的所有带文号的执法文书必须到上级网站下载、填写,使下级的每一次行政执法、每次执法的相关环节都在上级的掌控之中,从而督促下级行政执法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及时,减少目前这种认为“天高皇帝远”就可以“我行我素”的状态。通过采取以上监督机制,把矛盾化解于内部,避免问题的扩大化、激化。
今天的环境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所以我们解决环境问题不能急功近利,要有条不紊、循序渐进,从基层做起,打好基础,抓住问题的关键,要把思想统一到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上来,逐步改变目前执法状态,逐步解决环境问题,逐渐改善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