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的作用,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环保部《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65号)、《关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预算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环财函„2010‟37号)、《山东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的时间为2011-2013年。在示范期间,建立威海市、章丘市、沂源县、高青县、枣庄市峄城区、广饶县、莱州市、高密市、微山县、泰安市泰山区、宁阳县、五莲县、莱芜市莱城区、蒙阴县、郯城县、德州市德城区、临清市、博兴县、东明县和鄄城县20个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市、县)。
第三条山东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以下简称“示范资金”)是指为有效解决示范区农村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完善农村必要的环境基础设施,健全农村环境保护体制机制而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示范资金管理实行“示范先行、突出重点、公平公1
开、确保实效、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进度匹配、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五条示范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补助资金、省级配套补助资金和示范市、县政府按比例要求落实的配套资金。其中,中央财政在示范期3年共补助我省9亿元;省财政按与中央资金1:1的比例配套,3年筹集9亿元;示范市、县财政按获得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总额的30%筹集配套资金,3年共筹集5.4亿元。
第六条中央补助资金分年度下达,省、市、县(市、区)配套资金按中央财政当年下达资金预算,分年度筹集。
第七条省级资金来源为省级预算安排的农村环保资金、排污费资金及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示范市、县可参照省级资金来源渠道筹集,也可结合地方实际,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八条中央和省级资金捆绑使用,统筹安排。3年补助资金总额度,依据示范市、县农村人口、行政村个数及所处东、中、西区域三项因素进行量化分配,并统筹考虑市、县(市、区)资金配套能力、工作基础、政策支持、组织保障、工作绩效等因素予以调节。分配公式如下:
补助示范县资金额度=(该县内农村人口数/示范区农村人口数×2
50%+县内行政村个数/示范区行政村个数×50%)×地区加权系数×中央和省级资金总额±调节资金
其中:东、中、西部地区权重分别为
6、
8、10。
第九条中央和省级资金对各示范市、县补助总额度确定后,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按突出重点、分批实施的原则,确定当年各示范市、县资金补助额度,下达资金预算。
第三章示范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条示范资金安排要结合我省正在开展的新型农村社区改造、农房建设,优先支持新型农村社区、已基本完成农房建设的行政村。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
(二)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
(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四)农业废弃物无害化治理;
(五)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
(六)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十一条示范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一)污染企业搬迁及低污染企业引进等经济结构调整项目;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
(三)大型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3
设项目;
(四)有明确责任主体的工矿企业污染治理项目;
(五)与现有其他国家资金支持方向存在重复的项目,如村村通自来水、柏油路,农村沼气等;
(六)其他与解决村庄环境污染问题关联性不强的项目。第十二条示范内容与资金按照省批复的各示范区实施方案和项目内容与投资额度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若重大项目调整,要按原审批程序批准后方能调整。
第十三条示范资金严禁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办公用房购建等支出。
第十四条山东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技术规范及管理办法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第四章示范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省环保厅与示范县及所在市人民政府,共同签订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协议,明确各级资金筹集责任。
第十六条示范市、县应制定配套资金落实方案,保证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整合各方资源,积极鼓励镇、村加大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的投入。
第十七条示范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示范市、县级财政应将中央、省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统一进行专账管理,实行县级财政4
报账制。由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实施合同以及实施进度,凭合法有效支出凭证提出报账申请,经县级环保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支付项目资金并进行日常核算。
第十八条具体报账程序和办法由示范市、县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报市级财政、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项目前期经费以及考核验收、开展监督监测等工作经费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部门预算安排。
第二十条示范市、县应通过地方财政和村庄自筹落实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建成后的运行费用,以确保环境综合整治的持续效果。
第二十一条示范项目应按照工程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大宗物资、设备、技术或服务等,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应实施政府统一采购。
第二十二条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示范市、县环保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项目验收和决算审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示范资金支持的乡镇、村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将示范资金安排和使用详细情况、项目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等向受益地区群众张榜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将有关情况在财5
政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或委托评审机构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示范资金跟踪、调度制度。示范资金预算执行情况与示范项目进展情况、示范工作开展情况等,一并纳入我省中央和省级环保补助资金项目“月调度”范围,省财政厅、环保厅按委度进行情况通报,调度结果作为示范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对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措施得力、示范效果明显、示范特色突出的市、县,将予以通报表扬,并在下年度资金安排、其他专项项目立项以及相关工作经费安排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和适当倾斜。
第二十六条对于工作推进不力、项目进度迟缓、资金使用滞后、配套资金不到位、资金核算不规范的示范市、县,将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将采取缓拨、暂停示范资金、限期整改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采取核减示范资金或取消示范资格、扣回资金、暂停安排其他项目资金等措施。对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第二十七条示范市、县财政和环保部门应于年度计划完成6
后2个月内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成效、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以及地方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管理措施、项目考核验收情况等。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或委托评审机构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成效评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示范市、县财政和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和环保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二篇:山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9]48号)及国家有关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提升农村环境管理能力而开展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
第三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中央和省级引导,市、县推动,乡镇(村)落实”,遵循“突出重点、规划先行、示范带动、整合资源、健全机制、确保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地应加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投入力度,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保障农民权益,鼓励农民参与。
第五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申报和组织实施,市级以上环保、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每年根据环保部、财政部要求和《山西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联合发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申报通知,规定具体申报事宜。
1第七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申报,经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查汇总,市政府同意后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由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初审,报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组审核同意后,由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分别报送国家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备案,并下达各市、县组织实施。
第八条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设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示范区域概况(地理位置、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等,主要是农业农村经济、产业结构、村庄建设、基础设施情况);拟开展连片治理的连片村庄目前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包括问题类型,影响范围、人口规模、主要成因、治理的必要性);治理方案(治理措施、进度安排、预期目标、效益分析);资金需求和配套资金的筹措落实计划、项目实施后的运行保障措施等。
第九条各级环保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选取农村环保适用技术,指导项目申报,保障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效果。
第十条省、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的项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支持重点。
(二)符合《山西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要求。应在《山西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确定的重点示范区域内,组织筛选、统筹安排项目,逐年申请,分阶段实施。
(三)重点选取汾河流域村庄优先开展治理,兼顾沁河流域、浊漳河流域、涑水河流域等水环境敏感区和水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并选取问题突出的村庄予以治理。
(四)项目实施条件成熟、资金筹措方案可行。申报的项目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生态环境条件、污染现状、环境连片整治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治理技术和规模,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20个工作日内,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批准下达的项目以及初审意见,组织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的修改完善,并经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同时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单位应留存环境污染状况的影像资料。市或县环保部门应组织环境监测。
第十三条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后,县、乡(镇)级人民政府应与项目所在地的村庄,通过签订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主体及具体承担单位的任务和要求,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运行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项目充分发挥效益。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四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内容一经审查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等。如确需调整的,须报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要将调整情况和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考核验收和监督检查
3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要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是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要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建立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目标责任制,确保污染治理效果及设施稳定达标运行,保证项目效益。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后,市或县环保部门应组织环境监测。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县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备案,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负责抽查,并对示范片区连片整治效果进行环境成效评估。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
(一)项目所在县级环保局设立农村环境管理职能科(股),所在乡镇设立环保管理机构或专职环保人员,村庄设立环保义务监督员、宣传员。
(二)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包括检查项目设计、计划工程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情况等。
(三)项目建设公示制,工程招标制,政府采购制等制度和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项目管理与运行机制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建设,维护措施落实,项目产权登记或转移,档案管理等情况。
(五)项目建成后的社会、经济和环保效益情况。重点检查项目涉及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及农村人居环境的带动示范作用情况。
4第十八条各市、县、乡镇(村)要建立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公示制度。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考核验收办法,以及专项资金的安排情况、项目考核验收、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及时在市、县环保和财政部门政府门户网站和乡镇(村)务公示栏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和农民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要求的,省环境保护厅和财政厅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以及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福建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附件:
福建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关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提升农村环境管理能力而开展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
第三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中央引导、地方推动”,遵循“突出重点,示范先行、确保实效、整合资源、逐步深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各地应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建立农民参与制度,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第五条各地环保、财政、发改、农业、住建、水利、国土资源、移民等部门应结合当地特点,选取农村环保适用技术指导项目申报,确保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取得成效。
第六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实行省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安排,省直部门抓点促面、督促检查、协调指导,设区市政府总体负责、组织项目审核、审批和项目竣工验收,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选取原则:
(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存在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反映特别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需要通过连片村庄同步治理才能根本解决的“问题村”集中分布地区。
(二)统筹城乡配套改革和生态移民等重大工程和政策的实施地区;省政府确定的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示范区。
(三)已有一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基础(包括已经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整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基本建成等),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在1-2年可以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
(四)环境问题相类似,通过集中连片治理可使多个村庄同时受益的地区。
(五)地方政府积极性高,组织机构、管理人员落实,管理措施到位,资金配套有保障的地区。
第八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求:
(一)示范项目区原则上应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范围内;
(二)示范项目受益人口原则上不低于2万人;
(三)拟开展治理的连片村庄存在同类环境问题,或影响相同的环境敏感目标,或通过建设集中的大型污染防治设施,可以同时辐射受益。
第九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重点支持实施“三清”工程的示范项目。
包括:
(一)以保护农村饮用水源为重点的“水源清洁”示范工程。支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用于饮用水水源地排污口拆除、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
支持根据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点位置、供水量、取水方式不同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以整治集中连片村庄生活污水和垃圾为重点的“家园清洁”示范工程。支持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进行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规模较大的村庄进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居住分散的村庄进行小型人工湿地、无(微)动力处理设施、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支持“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市)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模式进行生活垃圾处理;支持边远山区采用“户分类、村收集、镇处理”处置模式进行生活垃圾处理。
(三)以整治农村畜禽养殖和面源污染为重点的“田园清洁”示范工程。支持对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与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
(四)其他与农村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第十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三清”工程示范项目必须实现以下预期目标:
(一)通过实施“水源清洁”示范工程,全面完成示范区内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饮用水源保护设施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截污设施基本完善,取缔保护区范围内排污口,搬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村民,使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二)通过实施“家园清洁”示范工程,建设一批适合农村特点的、相对完善的、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处置设施,使得示范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得到妥善处理,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污水达标排放。整治村庄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生活垃圾清运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
(三)通过实施“田园清洁”示范工程,使得示范区村庄畜禽养殖布局符合当地政府划定的畜禽养殖“两禁”区要求,做到人畜分离、畜禽集中养殖、集中治理,养殖废弃物做到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
通过集中力量实施以上示范工程,在三年时间内,集中连片整治一批环境问题最为突出、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村”,使当地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群众切实得到实惠。
第十一条以下工程建设内容不属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企业搬迁项目以及单纯改变污水排放去向的管道工程、自来水厂等基本建设项目。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
(三)大型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项目。
(四)与解决村庄环境污染问题关联性不强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申报,经市级环保、财政部门联合组织发改、农业、住建、水利、国土资源、移民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专家审查,并经设区市政府同意,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初审后,上报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厅、环保厅分别报送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备案,并下达各设区市组织实施。第十三条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实施方案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示范区域概况(简要介绍拟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示范区基本概况,主要包括地理区位、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等,重点是农业农村经济、产业结构、村庄建设、基础设施情况);说明拟开展治理的连片村庄目前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包括问题类型、影响范围和人口规模、主要成因、治理必要性等);治理方案(预期实现目标、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进度安排、效益分析);资金需求和筹措方案;项目实施后运行保障措施等。
第十四条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联合组织发改、农业、住建、水利、国土资源、移民等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的项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二)符合《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应在《福建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中确定的重点示范区域范围内,组织筛选、统筹安排项目,逐年申请,分年度、按计划实施。
(三)项目落在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所在乡镇、村。各地应根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重点支持的方向、支持流域区域范围,并结合本地农村环保实际,针对各类问题区域分布特征,在流域所在乡镇、村选取重点地区优先开展治理。
(四)项目可行、实施条件成熟、配套资金落实。申报的项目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污染现状、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治理技术和项目规模,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下达资金预算后的20个工作日内,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省政府批转下达的项目以及初审意见,组织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的修改完善,并经设区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同时报省环保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一经审查批准,申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改变项目建设内容,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等。如确需调整的,须经设区市政府审核同意,并报省环保厅、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
第十七条设区市政府应加强对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领导、督促和考核验收工作,并在县级政府提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的1个月之内,组织环保、财政、发改、农业、住建、水利、国土资源、移民等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合格后,报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政府将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抽查。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
(一)项目所在县级环保局设立农村环境管理职能科室,所在乡镇设立环保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
(二)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包括。检查项目设计、计划工程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情况等。
(三)项目建设公示制、工程招投标制、大宗物资政府采购制等制度和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项目管理和运行机制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建设、管护措施落实、项目产权登记或移交、档案管理等情况。
(五)项目建成后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情况。重点检查项目涉及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农村人居环境的示范带动作用情况。
第十八条项目经设区市政府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明确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制定管理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运行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十九条设区市政府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书面材料报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展和成效、中央和地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管理措施、督察检查情况等。第二十条省政府组织环保、财政、发改、农业、住建、国土、水利、移民等部门,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调研,在各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督查情况的基础上,组织对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进行考核。
督查和考核的重点主要包括。治理目标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以及取得的实效等。
第二十一条建立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公示制度。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管理办法、项目招投标以及专项资金的安排情况、项目督察检查、验收考核情况等,应及时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要求的,省政府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以及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相关设区市环保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环保厅和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盘锦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盘锦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工作,提高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省环保厅、财政厅及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对象
按年度验收各列入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项目所在的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的具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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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