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农民建房制度
为加强我县农民建房用地管理,规范农民用地行为,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确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新农村建设为总抓手,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有效整合各种资源,加强农民建房管理,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必须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村庄规划应按照因地制宜、远近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进行编制,统一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二)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贯彻“依法用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一户一宅”的方针。在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实行统一调整和安排用地、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统一管理。
(三)坚持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原则。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享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四)坚持严格报批的原则。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的宅基地,按《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的规定报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手续的宅基地,不得动工建设。
三、农民申请建房的条件
(一)申请进入规划区建房的条件。坚持一户一宅的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申请宅基地:
1、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因原有住房不够住确需分户建房的;
2、根据村庄详细规划需要拆迁的;
3、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需要搬迁的;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确无住房的;
5、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
6、原有住房破旧需另选址新建住房,新选地址在规划区内,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
7、符合其它有关规定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拆旧建新不同意将老宅基地退还集体或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新选地址不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
3、有转让、出租、赠予房屋行为的;
4、在城镇居住户籍属城镇居民的;
5、原有宅基地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的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的;
6、国家政策规定其它不宜批准的。
四、农民建房的面积标准农村村民建房面积标准。根据申请者每户人口多少,按统一规划设计的标准民房设计图纸以户为单位进行安排,大户(五人以上,含五人)用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中户(三至四人)用地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小户(一至二人)用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独生子女安排宅基地时可享受优惠政策,一个独生子女可按两人计算,一户只计算一次。(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荒地、荒坡和拆旧建新的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五、农民建房应办理的手续
(一)办理报建手续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1、向所在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提交项目建设申请。
2、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派员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五)镇、村干部以及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人员、土地管理人员有玩忽职守、索取受贿、徇私枉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宅基地的,应交还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
十、附则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村庄规划、建设、用地和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但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不包括城镇规划区内村庄)。本办法所称村庄规划区是指村庄建成区和因村庄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或附属用房(包括住房、厨房、厕所、畜禽圈舍和庭院等)的用地。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农、林、牧、渔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