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的思考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面推进中国现代化和全面建设和谐小康社会的需要。新农村重在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是要抓住其主题主线和主旨。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主题主线主旨

根据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中央明确提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目标。20字指导方针言简意赅,高度概括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新农村重在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是要抓住其主题、主线和主旨。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题是提高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

新农村建设将生产发展列为首位,发展生产力仍是新农村建设中首要的、迫切的、根本的任务。而在生产力体系中,人始终是最活跃、最积极、最关键的要素,因此,新农村建设必须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发展之所以一直停滞不前,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体制和结构抑制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从而窒息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其突出表现是在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体制改革中,农民市场主体地位“残食”现象严重。

(1)作为经营者不具有完全自主经营权。市场经济中,经营者具有独立的自主经营权,即经营者有权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等。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是建立在对生产资料的完全占有和自由支配的基础之上的,而我国广大农民作为农业经营者并不对其生产资料——土地,具有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中,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集体所有,农民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

(2)作为投资者不能获取对等收益。对农民而言,土地是最重要财产。尽管在现行的土地制度中,农民不具有以土地进行投资的主体资格,但现行土地制度中同时也规定了农民对土地具有绝对的使用权。如果剥夺或是占用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就必须对其进行对等的支付,这是市场经济公平原则最基本的要求。

(3)作为劳动者不能获取对等的权益。在我国,农民作为劳动者,通常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农业劳动者;二是进城务工人员,即农民工;三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在现行的二元经济结构中,农民作为劳动者,与城市劳动者相比,不具有平等的竞争地位。首先,作为农业劳动者,一直饱受到“剪刀差”的掠夺;其次,从进城务工人员来看,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虽然受劳动法调整,但其劳动权利的实际享有水平明显低于城镇职工,尤其是很少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即使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少量农民工,其社会保险待遇也低于城镇职工;最后,从农村剩余劳动力来看,虽然具备成为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的资格,但无资格享有失业保险待遇,其就业权的内容和实现条件与城镇失业人员不处于平等地位,在劳动力市场上受到源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多种歧视。

(4)作为居民不能平等地享有公共产品。市场经济中,纳税人平等地享有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这是市场经济的法则。农民作为纳税人也应当享有这一基本权利。然而,由于制度因素,我国农民的这一基本权利长期被抑制,作为居民,不能平等地享有社会公共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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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改革带来的经济增长并没有带来全体国民福利的改善。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农村经济改革和发展呈现出相对递减的趋势,经济增长和发展的成果没有被农民普遍分享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最为明显的表现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没有较快富裕起来,有的农民甚至陷入绝对贫困的地步,据统计,截止到底,全国农村尚有年收入不足668元的绝对贫困人口2610万人。

贫富悬殊的城乡收入分配机制,会造成处于低位的社会阶层的不公平、触发社会的不稳定。当前我国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社会矛盾凸显,但各种社会矛盾的背后都能找到经济根源,体现出社会各阶层对经济发展成果公平分享的诉求。如何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于民尤其是广大的农民群众,这不仅是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在国民经济总量增加、结构改善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不断上升但城乡差距扩大且单纯依靠市场力量难以削弱城乡差距的情况下,站在以民为本、维护社会公平、协调城乡发展的高度,政府提出两个趋向的新农村建设战略,是政府执政为民、执政富民的体现;强调在新农村建设中,大力推进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的发展思路,在继续给农业、农村“输血”“造血”的同时,更注重农民收入增长机制、农村全面进步机制的建立,其目的就是要让农民共享经济繁荣成果。

缩小城乡差距,不是缩小城乡经济总量的差距,而是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享有的公共服务和生活水平的过大差距。共享不等于平均主义,不等于大锅饭,这里讲的共享是要维护生存发展的底线,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落实就业公平,对现社会分配中的正义,以及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新农村建设立足农村发展、着眼统筹城乡关系,注重农民收入增长机制、农村全面进步机制的建立,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农民共享经济成果,这是新农村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由此可见,让广大农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