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管护员管理暂行办法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实现利用五年时间基本完成现有病险水库消号目标,根据市水务局、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于县境内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勘察设计及施工管理阶段。

第三条水库工程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按照水库大坝所坐落的行政区(县级以上),由该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要按照“事权划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建立和落实水库工程建设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水库工程建设程序分为。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

第五条水库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六条为落实工程建设责任制,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公告制度,加固一批,公告一批,销号一批。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七条水库工程前期工作包括大坝安全鉴定、初步设计等。第八条工程初步设计前,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市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有关规定完成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安全鉴定成果以五年为期限,超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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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自检考核由建设管理处组织实施,局规划建设股派员参加。抽检考核由规划建设股组织,由局领导带队,机关科室负责人(或派员)参加考核。

第二十三条工程检查考核内容为县境内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勘察设计及施工管理阶段。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及大坝安全鉴定书、工程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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