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电子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具体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调整。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进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择按照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确定,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全程电子化后,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支持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全省各地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水利工程(国家和我省鼓励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除外)要全部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建设事权划分规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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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或确定。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省水利厅对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具体负责使用了中央或者省财政资金、且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具体负责除本条前款以外的由市级筹资、或使用了中央和省财政资金且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由市级以上(含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或者由市级以上(含市级)部门审批初设的主要支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农村水电、水土保持、农村安全饮水、农田水利、应急水源、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其他水利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第六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情形的、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或以奖代投的小型水利工程施工项目,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在项目受益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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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便于组织施工和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拟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必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报告中提出,由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了信用档案并在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在守信级(bbb)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是本代理机构正式员工,具备招标采购业务方面的水平和能力。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文本编制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对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项目,招标人应按照湖南省水利厅印发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在规定投标人资质、工程业绩、评标办法等条件时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设定无法律规定的市场准入限制,不得歧视处罚期限已满的从业单位。对按照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可由相关专业最低资质等级单位承担的工程,招标人不得将类似工程业绩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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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应用要求。凡未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并在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的市场主体,其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在资格预审和评标中可不予认定。对被列入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黑名单并在有效期内的市场主体,应禁止其参与投标。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可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一)采用综合评估法,应当以投标人综合得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一般情况下,水利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对投标人技术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对投标人项目管理机构、投标报价和信誉等其他评审因素进行综合评分。投标报价评分权重应在75%~85%之间;信誉等其他评审因素中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分权重应在3%~6%之间;市场主体有正在处罚或公告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的,每项扣减总分值的2%,累计扣分不超过资格审查或评标办法确定的投标人信誉分值权重;市场主体在红名单有效期内的,应对信誉等其他评审因素进行加分,信誉加分占总分值的1%。
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才能承担的工程较复杂、技术难度较大和专业性较强的施工项目,可对投标人技术投标文件、投标报价、项目管理机构和信誉等其他评审因素进行综合评分。此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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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评分权重应在50%~70%之间。
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监理、代建等服务招标和货物招标项目,评标要素及评分权重由招标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确定。
(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应当以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三)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应当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有关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媒介和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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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在全省推行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的实施意见》文件同时废止。我厅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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