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全域旅游政策
江夏全域旅游发展政策
为了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7﹞60号),落实武汉市全域旅游大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动“三个江夏”建设,促进江夏全域旅游取得突破性发展,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如下政策措施:
01支持打造旅游品牌
1、鼓励企业争创旅游品牌。对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万元、100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
2、支持打造行业经营品牌。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对通过评定性复核的五星级、四星级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获评为绿色景区、绿色饭店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支持打造乡村旅游品牌。对获评省级乡村旅游后备箱工程示范基地(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名镇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名村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或村委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汽车露营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对获得认定的星级农家乐,按照评定等级五星级至一星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对获得认定的金宿级民宿、银宿级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
4、支持打造特色旅游品牌。对体现本地历史文化特色、具有较强影响的大型实景演出旅游项目,年接待人数超过15万人次、7万人次,分别给予演艺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02推进旅游业创新发展
5、支持建设旅游大项目。对旅游重大项目参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夏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夏政规﹝2017﹞6号)给予奖励。
6、支持发展乡村旅游。对“市民下乡、能人回乡、企业兴乡”的旅游投资项目,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7﹞60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进行1:1配套补贴。
7、支持发展赏花游。落实市赏花游发展的相关财政政策,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赏花游发展规划(2012-2020)的通知》(武政﹝2012﹞96号)文件,按照50%比例配套补贴赏花游项目单位。
8、支持创建著名旅游商品。对旅游商品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市级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体现江夏历史文化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年度征集“武汉礼物”“江夏味道”获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03加大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
9、加快旅游道路网络建设。从2018年开始至2020年,连续3年每年列入5000万元的旅游道路专项建设资金,改造提升梁子湖大道等多条景观大道,规划建设东西向的旅游干道和景区之间的连接线,形成“快旅慢游”的交通体系。加快景区、乡村旅游点的辅道建设,不断提高旅游道路可进入性。对各街道、村按照统一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的停车场、标识标牌、安保设施等旅游配套设施建设,按计划完成且经审计验收确认,给予实际投资额3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扶持旅游厕所建设。对获评为3a、2a、1a的旅游厕所,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推进旅游集散中心建设和运营。鼓励企业投资建设旅游集散中心,对符合国家一级、二级标准的旅游集散中心,前3年给予一定额度的运营补贴,其中第一年分别补贴500万元、300万元、后2年逐年递减,分别按照第一年额度的80%和50%予以补贴。
12、鼓励发展智慧旅游。对获评国家级的智慧旅游试点区、示范景区、示范酒店、示范旅行社,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照其投资总额的30%,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50万元、8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上诉四种示范类别的,分别按国家级奖励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
13、鼓励旅游电子商务建设。对涉旅电商企业的旅游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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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或者个人承担。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为准。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具体实施办法,由区文化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国土规划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