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垣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

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为加强对全面推进河长制实施情况督察,落实工作职责,提升工作效率,根据xx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镇级督察。

二、基本原则

督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分层实施的原则。

三、组织形式

督察分为镇级河长督察、镇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

(一)镇级河长督察。由镇级河长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对村级河长和包村副河长履职情况的督察。督察情况报通报村级河长和副河长并备案留存。

(二)镇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由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对各村全面推行河长制、落实沟河塘管理保护职责情况的督察。督察情况报镇河长办备案。

四、督察内容

(一)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措施制定及工作方案实施情况。

(二)沟河塘分级名录确定情况。根据沟河塘的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要性等情况,确定镇、村级领导分级担任河长的沟河塘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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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督察整改。被督察对象要按照《督察建议书(意见书)》整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对河长进行实行警示约谈。

七、督察结果运用

强化督察结果运用,对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成效突出的,大会通报表扬,在村级考核中单独加分;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责成整改,并在村级考核中视情况给予扣分;对工作落实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严格责任追究;对督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