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水利局机关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职能职责0523

宁海县水利局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正式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凡购置、自制、拨入(包括外单位无偿提供)、接受捐赠及其他方式取得,不管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添置方式,符合以上规定的都应统一计价,均属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四类:

(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属于单位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专业设备。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三)一般设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与电器设备、文印电脑设备、家具用具等。

(四)其他固定资产。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的计价

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四、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包括临办机构、水政大队、咨询中心,下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局机关购置固定资产实行计划审批制度,各科室应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前填写《单位政府采购申请表》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审定汇总,计财科审核,报局领导同意列入部门支出预算后,方可购置。机关购置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按照《宁海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实行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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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财科负责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和会计核算,做好固定资产的总帐和分类明细帐的记帐工作;严格执行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清查盘点和报损报废等有关规定,确保帐帐、帐实相符;参与固定资产的验收、清查盘点等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各科(室)是固定资产使用和监护责任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所使用固定资产的领用、登记、清查盘点等工作,妥善使用和保管固定资产,发现短缺、损坏或需要修理的,应及时向办公室反映,资产使用(监护)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的变更或移交手续。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