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县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思考

山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资金和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高效和项目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对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确定并组织实施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的财政奖补资金。

第三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普惠制项目和乡村连片治理项目。

普惠制项目,是在一个行政村范围内举办的群众最亟需、最迫切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1—乡村连片治理项目,是在相邻的几个行政村范围内,由乡镇(街办)(以下简称乡镇)统一组织实施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四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由村民按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确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主体地位,发挥农民在项目规划设计、项目建设、质量管理、运行管护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办公助,坚持一事一议;

(二)村为主体,尊重农民意愿;

(三)宜居宜业,彰显农村特色;

(四)城乡统筹,推进城乡均等;

(五)县乡主导,部门合力共建;

(六)财政引导,强化多元投入;

(七)公正公开,注重绩效监督;

(八)规范管理,确保持续发展

第六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制订政策和制度办法,汇总编制全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和管理中央及省奖补资金,对全省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制订本市政策、制度和办法;统筹安排和管理上级财政部门下达——2及本级预算安排的奖补资金;汇总编制全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乡村连片治理项目评审立项、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负责普惠制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指导各县做好规划、计划、项目选报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本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制订具体制度办法;做好部门协作和对乡镇村工作指导,明确乡镇、村工作任务与职责;统筹安排和管理上级财政部门下达及本级预算安排的奖补资金;编制全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普惠制项目的审核批复、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负责乡村连片治理项目的申报、实施和项目验收等;指导全县建成项目运行管护等工作。

项目乡镇负责管理和组织本乡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编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本乡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政策宣传;负责乡村连片治理项目的设计、申报、实施、竣工验收和运行管护等;指导组织村级做好普惠制项目的设计、申报、实施、竣工验收和运行管护等工作。

第七条绩效目标。普惠制项目绩效目标,主要是满足农民在村内交通、照明、饮水、环卫、绿化、美化和文体娱乐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最亟需、最迫切的基本要求,改善农民的基本生活条件。

—3—乡村连片治理项目绩效目标,是根据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要求,努力把农村建设成基础设施配套齐全,村容村貌整洁美观,村庄环境优美宜居,农民生活幸福安康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生态美、生活美、生产美,宜居、宜业、宜游,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和农民生活品质,基本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让农村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八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支出责任主要在地方,中央和省级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予以适当支持引导。

市、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列入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

第九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工作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以基础资源因素为主。

基础资源因素包括农村人口数、行政村数等基础数据;工作绩效因素主要是对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工作创新和日常综合管理等方面的绩效评价结果;其他因素主要包括党政领导重视程度和现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情况等。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重点,适——4时调整每年分配资金具体因素和权重。

第十条创新多元化投入机制。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引领撬动作用,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鼓励加大村集体投入,倡导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赞助。

第十一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范围:

(一)普惠制项目。主要是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

1、村内小型水利设施。包括村内供排水系统以及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塘坝河道整治等小型水利工程。

2、村内道路。包括水泥路面、砖或块石路面等。

3、桥涵。包括桥梁新建、防护设施及桥面整修加固等。

4、村内环卫设施。包括垃圾收集点(池、站、桶)、公共厕所、公共浴室等。

5、村容村貌亮化美化。包括节能路灯、墙体美化、村内绿化和其他美化亮化项目等。

6、公共活动场所。包括村民开展休闲娱乐、文体活动等场所。

7、村内新能源设施。包括村内多户使用的风能、沼气、太阳能等。

—5—

8、其他公共设施。目前没有单独统计、具体反映的村内公共设施,如有必要,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纳入奖补范围。

(二)乡村连片治理项目。在普惠制项目基础上,增加邻村之间道路、景观链接等项建设内容。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在预算中单独安排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规划设计、专家评审、项目招标、公开公示、工作培训、监督检查和信息化建设等项支出,以及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监理、资金审计、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和绩效评价等项支出。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法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不得滞留资金。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乡村连片治理项目财政奖补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县乡村以及第三方共同核实的工程建设进度、质量与投资完成进度,及时、足额报账付款,根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进行清算。除质量保证金外,经决算审计确认完成的投资,都应及时拨付给施工方或供货商,不得无故拖延。也可采取由中标商交纳履约保证金代替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返还的方式,——6避免财政资金跨年度结转。

各地也可采取工程全面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报账付款的资金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出在“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中反映。各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其他财政资金捆绑使用,但不得将其他资金列入“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

第十六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结余资金收回同级财政,统筹用于下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是指在现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框架内,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规划、计划、申报、评审、审批、实施、验收、移交、管护、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制定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做到常态化、规范化。

第十九条五年内整体拆迁村、常年在外居住农户达到50%

—7—以上的村,只能安排农民最急需、最迫切的小型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积极性不高的村和村级班子不作为的村等,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第二十条规划编制。市级财政部门根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和本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县级财政部门科学编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三年滚动计划,通过•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汇总编制全市三年滚动计划,通过信息系统报省财政厅备案。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第四十四条各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