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厅职工培训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加大人力资源开发力度,加强和规范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工作,促进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我厅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职工教育培训的主要任务是。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教育和国防教育;对职工进行岗位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对职工进行提高学历层次的教育、提高技能教育和继续教育。

二、各处室(单位)的职工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要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职工进行教育培训

三、职工根据本处室(单位)的工作需要,享有参加教育培训的权利,并履行服从本处室(单位)学习安排,按照要求完成学业,用其所学为本单位服务的义务。参加学习的专业,一般应与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相一致。

四、职工参加教育培训,按以下程序报批:

1、申报高一级学历教育。指申报国家承认学历,纳入国民教育年度正常招生计划的各类教育,包括中专、大专、大学、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后续学历教育。

参加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历教育审批表》,经所在处室(单位)领导批准同意,送厅人事教育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分管厅长审批,并登记备案。

副处级以上干部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填写《学历教育审批表》,经处室(单位)领导批准同意,送厅人事教育处初审后,征求分管厅长意见,报厅长审批。

参加党校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参照以上程序报批。

2、提高技能教育和继续教育。指因工作需要,参加有关单位或部门及我厅举办的以各种专业技术、业务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班、研讨班、专业证书班、进修班等。

参加培训班、研讨班的,填写《继续教育登记表》,经处室(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10天以上的,报厅人事教育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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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处(室、局)及厅直管事业单位

七、本办法由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