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工商执法办案中的几个问题00
谈谈工商执法办案中的几个问题
————张晓波
依法行政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办案工作必须经得起合法性审查。基层执法办案人员不得不考虑怎样才能尽最大限度地依照法定的职权、遵循法定的程序作出合法的行政行为。办案实务中有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供大家参考,主要包括:
1、亮证执法、告知权利与其相关证明
行政执法过程中,我们要按程序发放《政务公开书》,并告知有关人员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对此,我们制作的询问笔录开头的告知部分都已明确记载,当事人只要表示知晓即可。而根据新颁布施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亮证执法”,这是办案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必须的程序。实际工作中,我们有时虽然出示了证件,却未在笔录中作相应记录,事后也无法说明已依法出示执法证件。这看似小事,如果在行政案件中,这样的证据材料如被当事人提出质疑,工商部门就会处于被动的局面。
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执法办案中应当严格遵循上述规定,否则会影响取得的证据的效力。而这一点往往被我们忽视,不仅未将告知回避记录在案,也未记录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上述规定中的“首次向当事人”不能直接理解为对同一当事人只要第一次告知就可以了,可以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指相同办案人员对不同对象收集、调取证据的情况下,不同对象都应分别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同一当事人只要告知一次;第二种是指不同办案人员对同一对象收集、调取证据的情况下,尽管是同一当事人,但是每次收集、调查活动均应视为“首次”,也要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
2、信息技术下证据的新要求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我们在实践中出现了新型的可采证据种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确立的新证据类型主要就是计算机数据,并规定了具体的要求(第二十八条)。不仅如此,而且原有证据类型的制作方式和载体也发生了一系列新的变化。一种变化是,证据采集的数字化。如广泛采用数码照相方式逐步取代传统胶卷底片式的照相,采用数码录音、摄像方式取代原有模拟卡式录音、摄像方式。另一种变化就是,证据载体的多样化。传统的书写有被电脑打印方式取代的趋势。由于证据采集方式的数码化,必然会在载体上大量会使用数据光盘。电脑技术的发展拓展了我们采集证据的途径和方法,方便了执法办案,但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挑战,这就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有所取舍,不断进行探索、研究、解决问题。
此类证据的收集,不得不考虑两方面的内容。一个是证据如何固定问题,即如何使证据保持其本来状态,防止证据被恶意篡改,也可以防止有关人员否认证据的真实性。另一个问题就是证据的保存期限问题。不同的证据载体具有不同的保存时间,而并非所有载体都符合案件中证据的要求。
在实践中,针对上述证据,我们往往采取将其转化为经当事人确认的书面的证据以保存固定证据。例如,在案件调查中可能会在当事人的电脑中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文档,如仅仅将该文档复制到移动存储设备并不能固定证据,当事人完全可以否认,因此,我们会将该文档打印成文稿,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作为证据使用。对于录音文件,我们可以将其中的口头语言转化为经当事人确认的书面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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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行政诉讼中实行被告举证原则,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全面取证。但是,如果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对有关情况提供自己无过错或无责任的证据时,则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例如,在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如果商业秘密权利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
对此类案件,我们在调查中一定要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责任提供相关证据。我们告知后,当事人未能提供的,当事人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当事人再提供对其有利的证据时,法院一般不会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