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促进全区道路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区、乡(镇、街)、村(居)联合或自行建设的公路。

本暂行办法所称公路,是指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经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认定的区、乡(镇、街)、村(居)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边沟、用地和设施。(办法中街、居,是指含有农村公路的街道、居委会,下同。)

第二条公路是区、乡(镇、街)、村(居)公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以及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三条公路养护管理贯彻“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分级负责”的原则。区公安、规划、土地、建设、环保、水利、林业、市容、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民有遵守公路养护管理法规、爱护公路的义务;有检举、揭发违章侵占、破坏公路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养护职责

第五条做好公路养护工作,是法律赋予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之一。区交通局是全区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乡(镇、街)人民政府做好公路养护计划的安排,培训、考核公路养护人员,推广应用养护新技术、新材料

(三)开展经常性的公路养护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纠正。组织开展全区性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比活动,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全区公路养护情况。

(四)组织区建和指导乡(镇、街)、村(居)自建公路工程验收,做好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健全公路养护台帐

(五)根据公路性质、技术等级和使用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公路交通标志

(六)依法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和破坏公路的行为

第七条乡(镇、街)人民政府的职责是:

(一)加强公路养护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提高广大群众自觉爱路、护路、惜路的意识

(二)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域公路养护的组织与实施工作,编制年度养护计划,督促、指导村(居)做好公路养护工作

(三)组织乡(镇、街)、村(居)自建和参与区建公路工程验收

(四)经常进行公路巡查,制止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和破坏公路的行为

第三章公路管养

第八条公路养护的实施,贯彻“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和“谁受益、谁养护”的原则,有计划地提高路面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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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并加强对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依法处理其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因养护管理不力,造成区域内公路失养、路面损坏严重,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对该路段责任单位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并相应扣减以奖代补养护资金。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