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0〕34号2000年10月22日)

(相关资料:行政法规3篇部门规章10篇地方法规12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税务总局、工商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制定的《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案,涉及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的法律程序业已完成。为加快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步伐,国务院决定于2001年1月1日先行出台车辆购置税。考虑到当前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较高,为稳定国内油品市场,燃油税出台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等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管工作,确保各项收入的足额征缴。同时,要继续清理涉及交通和车辆的乱收费,落实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切实减轻社会各方面负担。实施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是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通过这项改革,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遏制各种乱收费,从根本上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负担,合理筹集公路、城市道路、水路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顾全大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税务总局、工商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二000年九月四日)

为治理公路、城市道路和水路“三乱”,从根本上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理顺税费关系,合理筹集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特制定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国现行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建设与车辆管理方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以下统称“收费”),对于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事业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利益机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当前收费征管中仍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门越权和重复设立收费项目,随意设站立卡,收费过多过乱,加重了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二是收费稽征机构重叠设置,收费养人、养人收费的现象普遍存在,征收成本不断加大;三是收费负担不公平,不能体现多用路者多付费,少用路者少付费的原则;四是资金管理不规范,使用缺乏监督,坐支挪用等问题时有发生。因此,必须进行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继续深化和完善财税体制改革,正确处理税费关系,遏制各种乱收费。参照国际惯例,以税收为主体筹集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汽车工业和道路、水路等相关事业的健康发展。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第一,规范收费管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不合理的收费标准,从根本上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负担。第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合理调节分配关系,建立科学的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投入的资金渠道。第三,多用路者多负担,少用路者少负担,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第四,合理开征新税,进一步完善现行财税体制,增强国家财政宏观调控能力。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这类项目包括。地方和部门违反国家有关审批管理权限,越权设立的项目;以及虽按审批管理权限规定批准,但现已属于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具体项目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各部门要层层建立和落实取消乱收费责任制,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变相拖延甚至拒绝执行。凡是继续乱收费的,一经查出,要予以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地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其非法所得一律没收上缴中央国库,并由中央财政按照查处乱收费金额一倍的数额,扣减对该地区的燃油税转发转移支付基数。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已取消的收费,有权举报乱收费行为,有权要求对乱收费造成的损失获得赔偿。

(二)将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实行“费改税”。具体是。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开征燃油税取代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包括海南省征收的燃油附加费用于公路养护、公路运输管理的收入部分,下同)、航道养护费(包括长江干线、黑龙江和内河,下同)、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以及地方用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和建设方面的部分收费。开征车辆购置税和燃油税后,相关收费同时废止。

(三)将不体现政府行为的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严格按照经营性收费的规定进行管理。具体项目由财政部、国家计委向社会公布,并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办法。

(四)保留少量必要的规费,降低不合理的收费标准,实行规范化管理。保留的规费包括各级交通部门利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渡口,以及各级建设部门利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大型桥梁、隧道等,在还款期间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过路费、过桥费、过隧道费、过渡费,下同);各级交通部门贷款修建船闸收取的船舶过闸费;政府有关部门在交通和车辆管理过程中依法发放证照收取的机动车辆牌证(含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船舶证明签证费、船员证书工本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船舶登记费、强制性(法定)的船舶检验收费、航船港务费、港口建设费等。除此以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设立与道路、水路维护和建设以及机动车辆、航船管理有关的收费项目。

对保留的收费项目,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重新向社会公布,并规范管理;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重新核定,其中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新核定,港口建设费收费标准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交通部重新核定。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降低,证书性工本费每证收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10元。实施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资金分别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收费收取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银行代收和主管部门收取等办法。

三、开征车辆购置税和燃油税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油税暂行条例》及其征收管理办法,相应修订有关法规。

(一)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纳税人为购置和自产自用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计税依据为应税机动车辆的组成计税价格或实际价格。计征方式为从价定率。征税环节为购车之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之前。免税范围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置订货计划的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车辆。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时,必须出示完税证明。车辆购置税税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另行规定。车辆购置案为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款缴入中央国库。

(二)燃油税

燃油税纳税人为中国境内汽油、柴油(以下简称汽柴油)的生产、批发经营单位;无汽柴油生产、批发经营权进口汽柴油的单位;机动车辆用液化气、燃气(以下简称车用燃气)的零售单位。纳税环节为:有汽柴油生产、批发经营权的单位销售汽柴油给无汽柴油生产、批发经营权的单位的,在销售时纳税;无汽柴油生产、批发经营权的单位委托加工汽柴油的,在汽柴油交货环节纳税;无汽柴油生产、批发经营权进口汽柴油的单位进口汽柴油的,在报关进口环节纳税;有汽柴油生产、批发经营权的单位自用汽柴油的,在移送环节纳税;零售车用燃气的,在零售时纳税;自用车用燃气的,在移送环节纳税。计税依据为汽柴油或车用燃气的销售数量、委托加工数量、自用数量、报关进口数量。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价外征收。燃油税不作为增值税税基。免(退)税范围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用汽柴油、车用燃气;出口的未税汽柴油免税,已税汽柴油退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燃油税税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油税暂行条例》中另行规定。为保护环境,鼓励车辆使用清洁燃料,暂对车用燃气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燃油税。

燃油(含车用燃气,下同)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组织征收。其中无燃油生产、批发经营权单位进口燃油的燃油税,在其报关进口时由海关负担征收。税款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燃油税收入中央与地方分享办法是。对军队、武警部队、铁路、国家储备、农垦(包括兵团)等直供燃油征收的燃油税以及由海关征收的燃油税全部作为中央收入;其余燃油税收入,中央分享40%,地方分享60%。

开征燃油税后,对无燃油生产、批发经营权的经营企业和单位开征燃油税前购入库存的未税燃油,要核实数量,补征燃油税。

四、税收分配与安排使用

燃油税和车辆购置税收入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

中央所得的燃油税收入,除返还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两大集团)所属原油及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工艺过程中自用汽油、柴油缴纳的燃油税外,一部分用于弥补军队、武警部队、国家储备、铁路机车、中央农垦(包括兵团)农业田间作业用油,中央直属的煤炭、冶金等露天矿山企业生产用油和中央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营林、采伐生产用油等因征收燃油税增加的支出,用于长江干线航道养护、内河基础设施建设、沿海和内河船舶的更新改造、航道支持保障系统的船舶建造、航道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支出;另一部分按照适当考虑地方既得利益和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通过采用“基数加因素分配法”的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地方所得的燃油税收入,除返还符合条件的地方所属原油及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工艺过程自用汽油、柴油缴纳的燃油税外,主要由地方用于公路、水路维护和建设及必要的运输管理支出,适当安排用于城市道路维护和建设,铁路与公路交叉无人看管道口的监护支出,补偿城市公共汽车用油(气)支出;补偿城市轮渡、地方铁路机车用油,地方所属的煤炭、冶金等露天矿山企业生产用油,林业企事业单位营林、采伐生产用油,农业田间作业用油,近海、内河、大型湖泊渔业捕捞用油等因征收燃油税增加的支出;承担中央在地方单位因征收燃油税需要补偿的部分支出,以及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补偿支出。对开征燃油税后农业田间作业等用油增加的负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相应补偿措施,认真落实补偿责任制,并将补偿办法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抄送国务院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部际协调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原养路费中有一定比例用于弥补交警经费,改征燃油税后,地方要从所得的燃油税收入中予在安排。具体分配使用办法由地方政府确定。

车辆购置税收入,由中央财政根据交通部提出、国家计委审批下达的公路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建设。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水利建设基金从原有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中各提取3%;中央财政每年从车辆购置附加费中安排3亿元用于老旧汽车更新改造。征收燃油税和车辆购置税后,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要按照税费改革前从车辆购置附加费和养路费中实际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数额,分别从车辆购置税和地方所得的燃油税收入中定额提取相应资金,用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财政继续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相应资金用于老旧汽车更新改造。取消一些收费项目后,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有关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予以合理安排。

五、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是整个税费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从根本上治理“三乱”,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负担,防止腐败,促进财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讲政治,顾大局,统一认识,齐心协力,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要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解释,使之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二)做好加强税收征管的相关工作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法对成品油生产和经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取消不合格的生产经销企业的经营资格,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对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点)必须安装税控装置或具有税控功能的加油机;同时,要在成品油零售过程中逐步推行集中配送、连锁经营。军队、武警部队等直供用户的加油站(点)清理整顿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分别与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共同负责。直供用户的自用加油站(点)统一发给“自用证”,不得对社会经营。

2.调整成品油直供用户。除军队、武警部队、铁路、国家储备、农垦(包括兵团)等中央单位用油继续保留定点供应外,其他用户用油一律通过市场供应渠道供给。对保留定点供应的用户,其供应方式和价格暂按现行规定执行。成品油直供用户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3.军队、武警部队、铁路、国家储备、农垦(包括兵团)等直供用油额度计划,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核定下达;军队、武警部队、铁路机车、国家储备、中央农垦(包括兵团)农业田间作业用油因征收燃油税增加开支的补偿数额,由财政部实行总量控制。4.严厉打击油品走私活动。海关、工商、公安、税务、财政、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与地方政府共同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各种油品走私的打击力度,依法从重从快处

理油品走私案件。同时,要加强油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种假冒伪劣油品与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三)清理整顿各类公路、城市道路、水路收费站(卡),坚决撤消非法设置、已还完贷款(或有偿集资款)和经营期满的公路、城市道路、水路收费站(卡)。具体整顿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公路、城市道路、水路收费站(卡)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的管理。凡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或城市道路经营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物价部门会同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收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缴纳营业税等税收。

(四)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货运输市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的要求,针对当前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货运输市场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清理整顿,为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加快航运业结构调整步伐,整顿航运秩序。按照有关要求,调整航运业运力结构,切实解决运力结构性过剩的问题,促进航运业的健康发展。

(六)调整有关价格。征收燃油税后,一些专业运输企业和港口企业,包括出租汽车公司、长途客运公司、货运公司、港口装卸公司、水运公路等增加的负担,除通过取消有关收费项目减轻部分负担和自行消化一部分外,在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通过适当提高价格的办法解决。

(七)妥善安置现有交通和车辆收费稽征人员。要结合机构改革,对现有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等稽征管理机构进行划转、撤并、精简,有关部门要合理安排下岗分流人员的安置费用。对下岗分流人员要进行专业技能定向培训,予以妥善安置;鼓励自谋职业,广开就业门路,实施再就业;暂时安置不了的,通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基本生活费用,维护社会稳定。

(八)规范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建设和行政管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在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建设和行政管理事权的基础上,按照资金分配和使用相分离,管理和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财政部门根据交通基础设施维护计划和计划部门下达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负责编制预算和拨付资金,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交通、建设部门负责资金的使用,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部另行制定。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交通部、建设部另行制定。

六、改革的实施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油税暂行条例》的出台时间,由国务院另行决定。

第二篇:总部机关车辆改革方案实施总部机关车辆改革方案实施

录入员:来源:录入时间:2010-3-26

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公司总部机关车辆改革方案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1,车改的目的是为了节约开支,减少庞大的司机队伍,同时能确保企业的日常工作不因车改而降低工作质量和效益;

2,科级以上干部实行“私车公用补贴包干制度”,将原来的公务外出车辆使用费分部门包干使用,由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调配使用,以满足本部门的公务外出需求;

3、针对不同部门的不同工作性质在补贴上实现差别化,针对人员的不同级别实现差别化;

4、车改后,公司不再报销任何车辆的汽油费、停车费、车辆保险、养路费、保养维修费、违章处罚金(除公务外出发生的过路费外)等一切费用;

5、因公务离沪外出,每次出发前需报分管领导审批,报销时附相关审批手续;

车改实施方案详见公司2010(17)号文件

第三篇:xx公司办公车辆改革实施方案xx集团公司办公车辆改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车改革,鼓励私车公助,降低公司成本,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

40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4】

41号)、《xx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x委办发【2014】

31号)和《xx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方案》(x委办发【2015】

4号)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改原则

1、私车公助

车改后,符合条件的人员个人购车,享受车改补贴。

2、降低成本

通过车改,参改人员实行补贴包干,从而降低车辆成本。

二、车改范围

集团在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在职班子成员及董事。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可选择公司配备办公车辆,也可选择实行车改补贴包干。

三、车改方式

1、参改人员自费购车,私车公助,补贴发放以个人购车为前提,不购车不享受补贴

2、参改车辆登载的姓名必须为参改人员本人,行驶执照需要复印备查

3、补贴费用包含内容。燃油费、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相关的费用。

4、参改人员原则上不得使用公司办公车辆,如遇重要接待、长途公务等特殊情况,需经单位领导批准。参改人员不得既领取车改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司办公用车。

四、补贴标准

1、补贴包干标准。每人每年xx万元。

2、车改补贴按月发放,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3、参改人员因离岗退养、退休或离职、免职,自正式办理手续的次月起停发车改补贴

4、参改人员因岗位调整变更工作时,执行所在单位标准

本办法经集团董事会批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xx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9月

第四篇: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来源:作者:日期:11-03-0

1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

发布文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以下简称中央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性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农村税费改革,就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按照减轻农民负担和保障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的原则,对现行农村税费征管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分配体制。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分配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并保持长期稳定。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调动和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兼顾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需要。采取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规范税费征收行为。实行综合配套改革,积极推进乡镇机构、行政区划和教育体制改革,转变政府和部门职能。完善乡镇财政体制,促进乡镇财政良性循环。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坚持群众路线,促进农村民主和法制建设。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两项改革”,具体是:取消乡统筹费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涉及农民的政府性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改革共同生产费征收使用办法。

(一)取消乡统筹费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取消现行按农民上年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费。取消农村中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具体管理按《湖北省乡统筹五项事业支出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若干意见》执行。

(二)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涉及农民的政府性集资

取消所有面向农民的各种政府性集资。取消在农村进行的教育集资后,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三)取消屠宰税

停止征收屠宰税。原来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一律停征。

(四)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为规范和加强对农民的劳务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同时考虑到目前我省农业基础薄弱、建设任务重,决定全省用三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2001年每个劳力每年承担积累工和义务工合计最高不得超过22个,2002年不得超过15个,2003年不得超过10个,2004年起全部取消。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综合

开发和植树造林。劳动义务工主要用于防汛、义务植树、公路建勤、修缮乡村校舍。对于农业基础较好,过去投劳任务本身就比较少的地方,在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过渡期间,每年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投入量也要相应减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一步取消。“两工”取消后,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必须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筹劳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数额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具体管理按《湖北省关于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的管理办法》执行。

(五)调整农业税政策

1、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农民第二轮合同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确定。对二轮承包后,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占)用的计税土地,并按政策规定办理了耕地占用税征、免手续的,不再作为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对于二轮承包后新开垦的耕地按规定免税到期的应纳入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建立农业税计税土地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计税土地面积发生增减变化时,农业税应当同步进行调整,防止出现新的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的现象。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计税土地面积,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2、调整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1994一1998年5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折合成主粮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除计税土地面积发生增减变化外,常年产量不得随意调整。

3、合理确定农业税税率。根据现行农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考虑到我省地域条件的差异和农业生产条件的差别,以及现有农业税税率的执行情况,我省农业税税率仍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全省农业税税率最高不超过7%,贫困地区农业税税率从轻确定。

国有和集体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其农业税税率按现有农业税税额与调整后的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计算确定。其他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农业税比照当地同等税收水平征收。

各县(市、区)农业税的具体计税常年产量、税率和农业税征收任务,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要分类测算到乡镇,并落实到农户及其他农业税纳税单位和个人。农业税社会减免和自然灾害减免政策按《湖北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执行。

(六)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

1、减少征收环节。取消原部分一个应税品目两个环节征税,实行一个应税品目只在一个环节征税。

2、调整农业特产税税率。按照农业特产税税率略高于农业税税率的原则,对农业特产税税率作适当调整。

3、简化征收办法。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非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不征收农业特产税。严禁两税重复征收。

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征收环节、税率以及减免政策按《湖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七)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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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交通安全意识,

,整治行动不走过场,不流于小学生和幼儿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