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土地管理基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

政策和法规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

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8〕17号2008年4月18日

四、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十四)强化农村村庄建设管理。按照统筹规划、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结合我省新农村建设要求,因地制宜,加快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坚决贯彻“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我省规定的标准,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农村新增宅基地要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废旧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凡村庄内有空闲地、废旧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规划明确撤并的村庄,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和改扩建住宅。对因国家建设拆迁安置需要建设住宅的和因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设住宅和农民新村建设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农村住宅小区。

(十五)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

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4号)要求,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集中力量组织开展对农村“空心村”、公路沿线和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的专项清理整治。全面掌握农村宅基地和公路沿线、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的情况,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和公路沿线、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管理台帐等信息系统。对农村建房布局不合理、建新不拆旧等形成的“空心村”、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在公路沿线、城乡结合部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等问题,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依法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进行综合整治,并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要求,有计划地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各地可给与奖励或补助。

(十六)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经依法批准,允许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确定给单位或个人有偿使用。严禁擅自将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严禁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以流转方式确定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重建、扩建。

五、加强监督检查,努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开展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陕西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农业厅

陕国土资发〔2009〕40号

关于开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贯彻落实检查情况的报告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开展(国办发[2007]71号)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8号)及检查工作方案下发后,我省高度重视,迅速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了全省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安排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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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政办发〔2007〕4号

8.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我省农村建设用地总量较大,利用效率不高,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用好现有的农村建设用地。各地要科学制订旧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的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村庄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农村建设用地的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以盘活村庄现有存量建设用地为主,搞好内部挖潜,提高利用率。

11.稳步推进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对于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节省出来的存量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结合我省正在实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要求,在符合规划和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条件下,引入市场化机制,积极消化利用和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中村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要努力探索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和管理的新机制,缓解农村建设用地矛盾,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农民集体土地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