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农村公路”指列入全市养管计划的乡道和村道。对于途经多个乡镇而没有明确由市管的农村公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涉项乡镇负责进行养护。

第二章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的划分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原则是。分级负责、建养并重、有路必养、群专结合、确保长效。

(一)市政府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主要职责由市交通局履行。其职责是: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农村公路年度养护目标,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计划,监督、检查、指导乡镇组织实施农村公路中修、大修工程及农村公路的小修、日常养护与管理;组织实施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检查、考核(按照《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进行)。

(二)乡镇政府是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的中修、大修工程;组织公路沿线单位和群众实施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及小修工程;筹措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及小修资金;对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进行日常巡查

(三)村委会负责在乡镇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及小修工作,主要职责是:筹措日常养护和小修资金;明确专人养护;制定村民护路公约

(四)公安、工商、建设、国土资源、农机、水务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市交通局设有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和检查考核。

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要定期举办养护专业知识培训班,以逐步提高全市农村公路养管的专业水平。

第五条各乡镇要按照霸政[2003]30号文件的要求组建和完善“乡村道路管理所”,明确1—2名专(兼)职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接受市交通局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二)组织沿路村街成立“乡村公路养护队”,按2公里1人的标准配备养护人员,由交通局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统一组织培训后上岗。养护人员的工资标准根据养护任务量的大小按公路管辖权限自行确定。

养路人员每半月集中上路养护一次。雨后要及时上路排水、整修路肩和边坡。遇有大的水毁要立即上报乡镇政府,及时组织进行抢修。

(三)设专人值班,坚持雨中上路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根据养护质量对每个养护队进行季小评、半年中评、全年总评,通过考核,评出优劣,兑现奖惩

(五)每月根据《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对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进行自检评定,并按时上报市交通局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四章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各乡镇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标准实施农村公路的中修、大修工程。

第七条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小修工程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搞好公路日常养护,及时做好维修养护生产计划,做到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无杂草、无亏土,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坚固、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排水沟无淤塞、排水畅通;防水设施完好、无破损

(二)路面平整完好、整洁,无积水(积雪),横坡适度、排水畅通、具有足够的强度;及时修补沥青路面的裂缝和坑槽,及时填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裂缝和纵横接缝

(三)桥梁桥面平整无裂缝,桥头无跳车,排水畅通无堵塞,桥面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陷、无漏水、翼墙完好、坚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过水畅通、无堆积物和漂浮物阻塞

第八条加强对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和加固,使其经常处于完好技术状态。

第五章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第九条市交通局路政执法大队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乡镇政府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乡村道路管理所对侵犯路产路权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重大案件及时上报路政执法大队,按照《公路法》和《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进行处理。

第十条路产损失赔(补)偿款使用市财政统一票据,并由市财政全额返还,其中80%用于乡镇、村街损毁公路的修复,20%用于路政大队的办公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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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要与养护接管相衔接,否则不予列入养管计划,不拨付补贴资金。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xx市人民政府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xx市交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