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更好地保障公务用车,提高车辆使用率,确保安全行车。现就公务用车管理及责任追究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车辆管理

1.车辆实行定位分级管理制度。局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管理,运输管理处、地方海事处、各运输管理所、工程建设办公室公务车辆分别由各部门落实专人管理。局机关人员在南通市六县(市)范围内因公外出使用公务车辆由办公室安排,在南通市以外因公外出使用公务车辆须由局主要领导同意。运输管理处、各运管所人员在南通市以外因公外出使用公务车辆须向局办公室报告,由局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公务车辆外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同时需向局作出书面检查。

2.严禁公车私用。禁止用公车携带家属子女旅游、接送小孩上学等。工作人员(含老干部)及直系亲属的婚、丧、重症病等特殊情况需用车,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3.非专职驾驶人员不得擅自驾驶公务车辆,特殊情况因工作需要驾驶公务车辆,须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驾驶。未经批准而驾驶公务车辆的,局纪委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节假日期间,非公事不准随意动用公务车辆,杜绝把公车擅自开回家,发现一次对用车人进行批评教育,发现二次须用车人写出书面检查,发现三次以上调离现岗位

5.机关人员不得私自向下属单位借用车辆,确因工作需要,由办公室协调调度

二、车辆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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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热情优质服务,文明安全行车

6.驾驶员之间不得擅自调换使用车辆,特殊情况须经车辆管理员和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非专职驾驶人员不得驾驶机关公务车辆,否则,发生事故以及所造成的费用由驾驶员和驾车人负责。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