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周口城管打人事件的思考(心得体会)5篇

对城管执法乱象的思考

在城市管理执法中,执法人员与被执法者的冲突屡屡发生,城市管理执法陷入了城管暴力执法与百姓暴力抗法的怪圈中。随着城管执法中冲突的升级这一现象已经严重的影响了政府与群众的关系,所以改善城管与被执法者的关系,推行文明执法对于构建和谐文明的城市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

城管执法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起源于1996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它把原来分属于环保、环卫规划、工商等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全部或部分集中于一个机构,即把一些职能部门所拥有的管理权、审批权和处罚权中的处罚权分割出来,以履行城市管理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责,完成对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任务。

城管执法以来对于城市的综合管理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也获得了一定的好评,但是由于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起步晚,相关法律不健全,城管执法人员素质普遍不高,队伍建设不成熟,缺乏相关的工作经验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加上目前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滥用职权、执法违法、随意收费、任意罚款、以权谋私、作风粗暴、态度蛮横等现象屡见不鲜导致民众对城管群体不满。

城管的暴力执法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危害,表现在:

1、加重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暴力执法,会带来暴力抗法。由于城管执法的对象主要是下岗工人、无业市民和农民等为生计而从事“违法”经营的摊点商贩,这些人一般素质较低,且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所以暴力执法的直接逻辑结果便是暴力抗法,以及社会大众出于对弱势群体的同情而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不满甚至愤懑。这种以暴制暴的执法方式,一方面会导致执法对象的暴力抗法,引发一系列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暴力冲突事件;另一方面,会引起全社会对城管部门执法工作的不支持,给执法工作带来巨大的阻力,这将严重威胁一个城市的社会秩序和稳定发展。

2、削弱法律权威,损害政府形象。城管本是相关法规的捍卫者,是国家在城市管理方面的执法者,然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犯法,野蛮执法偏离正常轨道,有悖于国家相关的法律精神,这会削弱城管在执法中的法律权威。同时城管是代表政府进行城市管理的执法,在执法中的不当行为会严重损害政府的形象,影响政府与群众的关系。城管执法出现如此多问题的原因在于:

城管执法制度上的缺失是根源首先城管执法制度使城管处于不利的地位。城管执法行使的是一种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由城管局统一行使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有关行政机关则不再行驶相关职权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要求,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对城管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活动,原来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但是在实际的城管执法过程中,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原归属其管辖的违法现象不闻不问,市城管执法得不到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另一方面,城管执法制度使城管执法既处于城市管理的末端,又是城市管理的第一线。使得执法者既要直接面对被执法对象并行使自由裁量权,又成为裁量结果的直接实施者。既开罚单又当面索要罚款的执法方式在程序上存在不合理性,不利于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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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道德素质和专业技能,录用管理人员必须要严格要求,让高素质的人员进入城管队伍,把不合格的人员及时清理,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加强执法人员的自制通过思想教育纠正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4、加强城管执法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文明意识是实现城市管理制度化的文化基础,因此必须重视市民的法制教育,增强城管法制意识,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让群众了解城管执法,支持城管执法

通过采取转变城管执法理念、在具体政策上更多地体现执法相对人和公众的权益、加强非政府组织在城管执法中的运用、完善城管执法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配套制度的建设等对策,可以有效地使城管执法走出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