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秩序整治方案
为进步规范高速公路行车秩序,提升通行效率,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安全事故,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高速公路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174号)要求和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部署,结合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高速公路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客运车辆随意上下客、疲劳驾驶、非紧急情况占用应急车道、行人上路等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高速公路运行秩序明显好转。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百公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0%,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交通事故同比下降10%,客运车辆事故同比下降30%,杜绝客运车辆群死群伤事故,不发生因管理和处置不当引发5车追尾的二次事故,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交通事故。
二、整治时间
年7月1日至12月25日。
三、整治重点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非紧急情况占用应急车道、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人上路、高速公路客运、超速行驶、客运车辆随意上下客、疲劳驾驶、高速公路设施设备、路况隐患排查整治等。
四、整治措施
(一)集中开展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整治。完善高速公路车型车道提示标志,依法有效规范和区分车型车道。县公安交巡警部门要教育社会车辆严格遵守高速公路行车车道规定,对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非法占用应急车道的违法行为人及相依单位予以及时曝光;县交通运管部门要经常、主动与高速公路执法部门联系,充分利用高速公路监控系统,重点查处大货车和客运车辆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并通过监控系统发布违法信息,主动配合高速公路执法部门在高速公路各主要站口逐一进行拦截并依法予以查处,提高现场处罚率;县交通路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治超力度,主动配合协助高速公路执法部门对因严重超载超限,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达不到高速公路最低限速标准的大货车,责令驶离高速公路,并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上限予以处罚。
(二)集中开展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整治。县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督促危险品运输车辆在专用通道上行驶,主动接受定期检验。高速公路执法部门要加大对未悬挂危险化学品标志或有嫌疑货运车辆的检查力度,对不能提交危险品运输相关资格证件、运输通行相关证明文件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的危险品运输车辆,一律禁止上路行驶,指引到指定地点停放,责令运输单位、驾驶员或押运员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危险品运输车辆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每天0时至6时禁止所有运输危险物品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对存在“大罐小车”、“大吨小标”的,责令车主更换槽罐,重新核定载重量。对非法改装车辆的,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罐体。对罐体容积与行驶证核定载重量不相对应的,移送公安部门重新核定装载重量或者联系质检部门责令企业更换匹配的罐体,并变更行驶证。对有2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车辆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驾驶人,责令所在企业辞退或调整工作岗位。
(三)集中开展高速公路行人整治。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速公路行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116号)要求,探索综合治理模式,将高速公路行人治理纳入对镇(街道)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指标体系。结合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加强对高速公路沿线群众的宣传教育,以中小学生和农村群众为重点,在高速公路沿线开展创建交通安全示范村和示范学校活动,学校要通过学生向家长和村民宣传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知识,不断增强农村群众和中小学生等重点群体的交通安全、法制和文明意识,自觉规范交通行为,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逐步完善村级交通网络,改善高速公路沿线村民通行条件。县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高速公路设施设备行为,对发现人为破坏高速公路隔离设施的行为要依法依规给予从重处罚。对在高速公路上兜售物品、擅自进入高速公路行走的,一律按照要求对其拍照、登记备案,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所在镇(街道)和学校,并要求镇(街道)、学校督促加强管理。开辟高速公路流浪乞讨人员收容救助“绿色通道”,县民政部门对高速公路执法机构移送的流浪乞讨人员一律先接收、后处理,杜绝该类人员再次进入高速公路。
(四)集中开展高速公路客运安全整治。结合全国道路客运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对途径高速公路的客运班线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对在检查中发现有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及时发出《消除安全隐患通知书》,依法限期整改。建立完善客运车辆交通违法(事故)抄告和转递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将一年内累计2次超速20%以上或2次客车超员、1次超速50%或超员50%以上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负有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客运车辆抄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通报所属客运公司,责令相关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教育、停班或辞退等处理,记入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记入“黑名单”的驾驶人,道路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予以聘用。
加强客运班线集中路段的管控,依托高速公路沿道服务区或重要入口,认真落实7座以上营运客车检查登记制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定时不定时设卡引导车辆进入服务区检查,进行安全提示。重点检查客运车辆载客人数、长途客车驾驶人配备、驾驶人驾驶时间、行驶路线及旅客是否携带危险品等,检查营运驾驶员的准驾资格是否与驾驶车辆一致,客运车辆是否按规定安装并使用gps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是否按期参加车辆综合技术性能检测和二级维护,车辆技术等级是否与经营范围相适应。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客运车辆重点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对达不到车辆技术条件的,一律依法收缴线路牌和《道路运输证》。对夜间疲劳驾驶的驾驶人除依法处罚外,责令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强制休息。对有严重超员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后,责成驾驶人或车主及时卸客转运。对因机械故障造成客运车辆事故的,依法对负有车辆维修和检测责任的企业和直接责任人,一律按上限处罚。对放行不符合技术条件的客运车辆和不符合从业资质的驾驶员的客运站场,一律予以倒查,按上限处罚。
(五)集中开展高速公路超速行驶整治。加强超速整治,完善高速公路测速系统,在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合理设置流动测速点,每周至少联动测速2次。利用高速公路收费ic卡记录的车辆进出收费站时间,测算其平均速度,对平均速度超过法律限速规定的按超速行驶进行处罚。不定时提取通过客运车辆gps监控平台,核查客运车辆超速信息,依法予以处罚。对超速50%以上的,严格执行违法信息转递制度,高速公路执法部门要抄告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县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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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进入高速公路前路段和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等显著位置悬挂、张贴通俗易懂的警示标语,在高速公路增设固定宣传标志标牌,在收费站向进站车辆发放宣传单、提示卡,利用高速公路沿线的可变信息板密集播放交通安全宣传、提示语,滚动播发违法车辆信息。通过持续宣传,营造良好环境,增强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尤其是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意识。
(三)加大安全投入。高速公路沿线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要把高速公路的安全监管工作抓紧抓实,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必要投入,重点要加强宣传教育、检查督办、配合支持等方面工作。
(四)加强督导检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督导组,对各镇(街道)、各单位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及时汇总相关的统计数据,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阶段性工作情况,研究布置相关工作。对于工作措施不力,整治效果不明显的进行通报批评。建立高速公路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交委牵头,高速公路沿线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十大队、县综治办、教委、交委、公安局、民政局、安监局等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交委法安科。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工作信息,共同破解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难题,形成齐抓共管,部门联动、长效治理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