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道路林木管护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巩固提升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成果,全面提高道路绿化林木管护水平,进一步改善我区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建立健全道路绿化林木管护长效管理机制,使我区道路绿化林带林木管护、考核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道路绿化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沿线绿化林木管护的范围和对象为我区境内省道、高速公路、县、乡道路及通村水泥路林带绿化林木管护工作。
第三条区林业局、区交通局是公路沿线绿化林木管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全区道路绿化林木管护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道路绿化林木管护工作。沿线林带绿化林木以乡(镇)街道、村(组)农户管护为主,区政府和公路沿线有关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与各有关村组农户逐级签订道路绿化林木管护责任书,落实公路沿线绿化林木管护责任。
公路沿线各有关乡镇、村组把公路沿线绿化林木管护按行政区域划分管护区段,纳入集体林管护范围。
可以通过制定乡规民约的办法来加强公路沿线绿化林木的管护。
第五条森林公安派出所对全区道路沿线绿化林木定期进行巡查,协助各有关部门实行依法管护,及时查处各种破坏林木行为。
第六条公路沿线绿化林木应及时落实权属和管护责任人。树权落实原则上坚持树随地走,即谁的地,谁的树,谁管护,树权归谁。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搞好公路沿线绿化林木管护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和绿化、美化意识,保护绿化成果。
第八条公路沿线绿化林带内,严禁以下行为。(1)砍伐林木;(2)放牧、生火;(3)挖树根、剥树皮、采树枝树叶;(4)未经批准在林带内修路、建房及取土和种植农作物;(5)改变林地用途和非法占用林地;(6)擅自毁坏或移动护林标志和设施。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毁坏林木和幼树的处以毁坏林木和幼树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对盗伐成材林木的,责令其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对因取土、采种、挖根、剥皮及修枝、采叶等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责令其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并处以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
(三)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非法占用林地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四)对入林放牧,致使林木及林地植被遭到破坏的,要赔偿损失,并处放牧者补种毁坏林木株数3倍的树木。
(五)对擅自移动或毁坏林带隔离网、隔离沟等护林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以毁坏设施价值1倍至3倍罚款。
第十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夯实责任,依法保护好公路沿线绿化成果。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管护工作,踊跃检举揭发各种破坏行为。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护林人员和执法人员正常工作,对阻挠、谩骂护林人员和执法人员,影响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道路绿化林木管护措施要求。
1、按照属地管理对本辖区内道路绿化情况,按各路段林木生长、保存情况进行建档,档案资料齐全;
2、按照各类树木植物生长习性,适时实施树木修剪、补植,确保无缺株断档、死株。
3、道路绿化林带内树种规格统一、整齐,林木修剪整齐,密度合理,树盘规范,无杂草生长、倾倒垃圾杂物等;无人为损害、无树挂、无晒衣等绳缠绕,乱搭乱挂现象。
4、认真做好道路绿化林带病虫害防治工作。
制定病虫害防治应急预案和防治方案,年度防治计划周密齐全,药械准备充足,发生病虫害疫情及时上报;
立病虫害技术档案,制定年度(或季度)病虫害防治计划,搞好实际虫情调查,做好防治记录,上报表格、材料及时准确;
5、对新补植树木栽植主干通直、树盘规范,林带林相整齐美观。
第十三条道路绿化林木管护考核对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第十四条考核等级
满分为100分。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为良好,85分以上(含85分)为合格,80分以上(含80分)为基本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考核形式及评分办法
一、考核形式。采取月考核和阶段性考核相结合形式。
(一)根据道路绿化林木管护工作实际,实行月考核:
1月份制定年度管护方案,并和村(组)签订林带林木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责任,并指导成立管护机构和强化管护措施。(3分)
2月份主要在春节前后加强林带林木防火工作。(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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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考核为合格的(考核得分85分以上)管护经费全额兑现,不另行奖励;
考核为基本合格的(考核得分80分以上)管护经费兑现80%;考核为不合格的(考核得分80分以下)不予兑现管护经费,并将管护结果在全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