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探讨

xx市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原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湖南省公路管理局《湖南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桥梁养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加强养护管理,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

第三条

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分级负责制。

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四条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管理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上报、桥梁维修及危桥改造工程的计

划与规划。

(二)负责桥梁经常性检查工作,及时上报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

(三)负责桥梁定期检查工作与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工作

(四)负责桥梁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养护

(五)负责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以及桥梁养护管理信息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七)负责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等业务培训、考核工作。第五条监管单位是指依据有关规定,主管县道、乡道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上报所辖公路危桥改造总体规划

(二)负责制定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监督、考核管养单位工作

(三)负责组织对四类、五类桥梁进行复核检查。组织实施桥梁特殊检查工作。

(四)负责监督检查桥梁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

(五)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

(六)负责对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第六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是乡道、村道桥梁的管养单位,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其监管单位;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县道桥梁的管养单位,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其监管单

位。

第七条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技术人员,保障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每座桥梁要明确三个责任人:一名主管领导,一名工程技术人员和一名养路工人。

第八条县、乡、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设置或聘任专职桥梁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其人员相对稳定。

第三章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九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

查。

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

状况等级。

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规

定。

第十条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经常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

三、

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

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三类以上桥梁其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四类、五类和特殊

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实施。

第十一条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

一至五类。

对检查发现的技术状况为三类以上的桥梁应立即采取

交通管制措施。

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每10天观测一次,技术状况为四类的桥梁每3天观测一次,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每天观

测一次。

农村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工作由管养单位负责组织。第十二条对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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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九章附则

本办法由市县乡公路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