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扒窃犯罪及打防对策
文章标题:关于扒窃犯罪的特殊性及防御策略
扒窃是盗窃行为的一种,它一般指的是在公众场所中,趁人不注意盗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在熙熙攘攘的市场,繁华的街头,拥挤的公共汽车上,“摸包贼”的身影频频出现,这类多发性犯罪严重影响安定的社会生活秩序。此类行为屡禁不止,究其原因除“扒窃”犯罪本身的特殊性外,防治措施不力,也
给打击此类犯罪带来了许多困难。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对防、治“扒窃”犯罪提出建议,以供商榷。
一、“扒窃”犯罪的特殊性
1、社会危害性较大。扒窃作案现场一般在公众场所,发案后社会影响大于一般的秘密窃取行为。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此解释将扒窃和入户盗窃相提并论,可见,其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受处罚性更严格。
2、“秘密窃取”的相对性。一般的盗窃行为都是趁人不备,采取秘密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此处的他人指的是犯罪以外的人。“扒窃”行为的秘密性,相对的仅是被害人,对于其他人,而往往是公开的。虽然扒窃者内心希望越少的人知道越好,但其在公众场所的“扒窃”应是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的,除被害人外的旁观者熟视无睹,客观上又纵容了行为人的肆无忌掸,对破案及打击犯罪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3、侦破难度大。扒窃行为实施时间极短,作案地点人多嘲杂,且不会留下明显犯罪痕迹,加之证人流动,被害人未及时报案等因素,侦破此类案件难度较大。特别对于扒窃现金等无明显特征的财物行为,在固定证据、有效的指控犯罪及认定既遂还是未遂上容易产生认识分歧,打击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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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4、公安机关对此类作案者应加强档案记录和相互联系,加大打击力度。
5、在一些案件多发地带有必要增加一些监控录像设施,以有利于固定此类犯罪的证据。
“扒窃”犯罪有其特殊性,相对于越来越多的扒窃犯罪,可以说打击此类犯罪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