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十三五的农业政策、节水政策

改善我国农业补贴的政策建议

作者:蒋和平辛岭发布时间:2009-7-77:43:08

农业补贴是政府对农业支持与保护的最主要、最常用的政策工具,我国农业的发展需要得到政府的支持和保护。从2002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农业补贴的政策,为了了解这些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我们到四川、湖南、河南等地调研,通过深入调研,发现我国实施农业补贴还存在不少的问题,需要加以补充和完善。下面提出关于改善我国农业补贴的一些政策建议:

1.关于粮食补贴政策

(一)增量粮食补贴资金要向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方面倾斜

实行粮食补贴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提高了种粮农民的收入,稳定了粮食的生产面积、提高了粮食的产量,调动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但我们在调查中也发现,土地抛荒在一些产粮区仍然存在,而且种粮面积还在逐年下降。因此,增量粮食直接补贴资金应致力于促进细碎农地的整理和中低产粮田改造,加强农田水利建设,鼓励粮地流转和种粮农民的专业合作,推动粮食生产的规模化经营,在提高农民收入的同时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另外,建议新增的补贴资金重点应向粮食主产县和种粮大户倾斜,增加对种粮大户扩大种粮规模的补贴,调动种粮大户的积极性。

(二)适时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

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对于支撑和稳定粮价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因此,重点粮食品种的最低收购价政策应继续实施。重点粮食品种的“最低收购价”要建立在对粮食供求关系判断十分准确的基础上,并适时动用储备粮调节供求关系,尽量使市场价格能稳定在“最低收购价”之上。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农民普遍的一个呼声就是希望明年继续提高粮食收购价格,使粮食收购价格上涨的幅度不低于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幅度,使农民种植的粮食能卖一个好价格,提高他们的收入。根据这几年的情况来看,粮价的上涨速度远远跟不上农资的上涨速度。因此,建议在cpi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进一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三)以农民提供的商品粮数量进行直接补贴

我国现行的粮食直补依据是以实际种粮面积进行补贴,这种方式存在很多弊端。国家花了钱,进行了补贴,不一定能多收粮。如果补贴依据改为以农民交售的商品粮多少进行补贴,可以激励种粮农民多产粮。农民卖的粮食越多,得到的补贴就越多,而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就越高。采用按农民提供的商品粮数量补,在粮食供求关系紧张的情况下可以起到激励农民多出售商品粮,促进粮食供求平衡的作用。另外,以农民交售的商品粮总量进行补贴,可以避免一些“弄虚作假”。这些年来,大多数地方相关种粮补贴基本上发给了农民,但也确有极少数地方,对粮食直补,或有所截留,或挪作他用等等。而以农民交售

的粮量进行补贴,农民卖多少粮食,国家补多少钱,不存在中间环节可以从中弄虚作假来冒领国家的补贴。还有就是以农民交售的粮量进行补贴,可以使粮食直补资金补贴给那些在真正种粮的农民,而不是那些虽承包了责任田的农民,但实际不种田已外出打工或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培养一批种粮大户,使他们能有效地利用国家粮食直补资金,使其真正用在粮食生产上面。

另外,我们建议,此种方法应该首先在湖南、河南、黑龙江、吉林等省粮食主产区进行试点,待试点取得较好的效果之后再在全国范围推广。

(四)建立“粮食利率”调控机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粮食利率”调控机制,就是通过提高或降低“粮食利率”,调控国家粮食供给,达到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当市场粮价低于均衡价格,粮食供过于求时,通过提高粮食利率,降低储粮成本,吸纳储粮,鼓励国家粮食储备企业增加粮食储备,减少市场粮食流通量,促进粮食价格合理回升;反之,降低“粮食利率”,提高粮食储存成本,督促储备企业向市场抛售粮食,增加市场粮食流通量,保障粮食供求平衡。

(五)对财政困难的县配套资金给予减免,并给予适当工作经费补贴国家和省要加大对粮食直补的投入支持力度,一方面要对财政困难县给予政策倾斜,根据粮食实有面积进行全额补贴,不需要财政困难县配套资金,避免财政困难县因为无钱补贴只好控制补贴面积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要对乡镇、村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补贴,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增强其工作责任心

(六)加强管理,实行资金的封闭运行,确保种粮农民利益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在农民补贴资金的实际发放过程中还是存在补贴资金发放不及时,以各种借口用补贴资金抵扣农民应缴纳的各种费用,改变补贴资金的使用方向,存折不发放到农户手中而是由乡村干部集体代领。农民补贴资金具有项目多、标准高、规模大、政策性强的特点,工作落实上面临要求高、群众涉及面广、部门多、工作压力大。这就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加强管理,从多方面协调,确保农民的补贴资金能及时拿到手。因此,要实行资金的封闭运行,对农民的各项补贴资金一律由财政国库专户直接拨入委托代发机构,将资金直接打入接受补贴的农户储蓄存折,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安全到达。抓好政策宣传和信息公示,有利于农民了解粮食补贴政策,为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2.关于生猪补贴政策

其一,准确选择生猪补帖时机,刺激养殖户发展生猪生产

生猪补贴要重点放在生猪市场价格过低,生猪养殖户盈利较少甚至出现亏损时实施,这样可以坚定生猪养殖户信心,帮助生猪养殖户渡过难关,刺激大多数生猪养殖户恢复发展生猪生产。如果在生猪市场价格较高时也对其进行补贴,这时对刺激养殖户发展生猪生产其实效果是不明显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其二,调整生猪补贴对象,稳定发展生猪生产

国家扶持生猪产业发展补助政策不应该一刀切,通过调研发现,生猪补贴的普惠政策其实际实行效果不佳,不能从根本上来稳定和促进生猪生产,所以我们建议:第一,增加生猪补贴的生猪生产环节,不仅要对能繁母猪进行补贴,而且要对仔猪进行补贴,因为仔猪也是支持生猪生产发展的重要形式,对稳定和发展生猪生产和满足市场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二,整合使用国家生猪直补资金,要重点补贴那些原有规模场扩大规模后的增量部分和新建的规模养殖场的补栏部分。

其三,增加资金投入,扩大生猪大县奖励的范围

由于仔猪和种猪外调亦是支持各地生猪生产发展的重要形式,对稳定和发展各地生猪生产和满足市场同样和商品猪外调一样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我们建议国家除了对生猪调出大县给予奖励外,还应该对种猪养殖大县、种猪外调大县以及对区域生猪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种猪外调大县给予同样的奖励。其四,调整生猪补贴的方向,刺激生猪生产向规模化和标准化方向发展调整现有生猪补贴资金的支持途径,重点加大对规模化、标准化生猪生产的支持力度。集中资金,对规模化猪场标准化圈舍、配套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及生猪规模出栏予以重点补贴,以刺激饲养场(户)生猪生产向规模化和标准化的方向发展。

其五,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平台,指导生猪生产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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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立农业结构调整补贴,促进多功能农业区的发展

虽然我国经过了多次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使“以粮为纲”的农业结构逐步转变为农、林、牧、渔各业并举的格局,但从农业发展多功能性的需要而言,农业结构调整过程中所受的资本约束和技术约束依然较大。所以,深化农业结构调整还需要政府财政大力支持。设立农业结构调整专项补贴是发达国家促进农业发展的通行做法。因此,增加政府的专项补贴项目已经不仅是深化农业结构战略调整的迫切需要,也是发展多功能性农业的迫切需要。

作者单位:中国农科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