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肇事案件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急剧上升,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称为当今世界的“三大公害”。如何有效地达到既有力地打击犯罪,又注意保护末成人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是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针对青少年犯罪逐年呈增长趋势的特点,政法机关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目前已取得良好的效果,但是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工作中提出

对刑事案件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提出了很好的思路。本文从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处理情况谈谈如何对未成年人犯罪施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对青少年犯罪处理的情况

(1)缓刑使用过多。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审判机关没有完全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即本人的人身危险性,犯罪情节后果等。在未成年人抢劫案件中,除少数因作案次数多,没有判缓刑外,不论是否投案自首,几乎都判缓刑。2004年至2006年8月份,我院共接到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有罪判决34件68人,其中,判处缓刑的35人,占未成年犯罪有罪判决总数的51.5%。

(2)打击力度不大。通过对未成年人的量刑,没有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我县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没有明显下降,而且呈上升趋势,2001年10人,2002年18人,2003年22人。并且在判刑后重新犯罪现象也十分突出,如周磊,2002年12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孙志强,2003年4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半年缓刑一年。二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纠集五人,于2003年6月再次进行抢劫犯罪活动。

(3)附加罚金刑过多。未成年人往往由其监护人承担,本人无独立生活能力,无直接收入来源。法院判处未成年人罚金往往由监护人交纳,不仅不能实现剥夺其犯罪资本的刑罚目的,相反形成以钱赎罪的印象,因此达不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之效果。

二、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常出现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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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宽严相济,依法正确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正确理解和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落实于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工作之中,以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什么是宽严相济呢。宽严相济就是宽大与严厉相结合,就是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宽大以严厉为底线,严厉中又要保障人权,体现以人为本。“济”,在此有相互渗透、补充、结合的意思。宽严相济就是宽与严的对立统一,是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