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办法范文

太原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21日17时34分19主题分类:建设建筑民族民政

“无障碍”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并政发[2010]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太原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是指保障残疾人独立、安全、便利地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环境和信息交流环境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实施,按照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以下简称《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除新建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投资外,每年在城市建设预算中按照不少于当年城市建设总预算1%的比例设置无障碍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无障碍设施改造和维修养护、公共信息无障碍建设投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宣传、表彰奖励等支出。

第五条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市无障碍建设工作领导组协调组织,市城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业主全面负责、市民积极参与原则,实行建设、维护、管理和监督分工负责制。

市无障碍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召集领导组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工作开展情况,依法推进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无障碍建设和管理职责

市城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中无障碍设施维护改造。

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城市公共厕所建设中相应数量无障碍厕所或厕位配套建设,并在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设立无障碍厕所或厕位分布图。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乡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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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因城市建设或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时,应经无障碍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同意,并报市无障碍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批准,采取必要的替代防护措施;临时占用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原状。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有权对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对在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