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晋政办发[2008]50号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决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8号)的要求,支持我省节能减排工作,确保万元gdp综合能耗等主要节能减排指标的实现,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是节能降耗的主体。政府通过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税收政策等第三条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是节能降耗的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一系列宏观调控手段,促进企业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节能减排机制。
省财政厅是节能降耗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的资金管理部门。节能资金由省财政厅与节能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第二章各部门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节能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确定节能资金年度总预算;
2.确定节能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
3.参与节能项目和节能奖励的评审、确定;
4.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资金预算;
5.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节能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主要负责节能项目的监督管理,其中: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第
一、三产业、建筑业和社会节能项目的监督管理,省经委主要负责工业节能项目的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节能降耗任务科学制订节能降耗规划和分年度、分行业、分市节能计划,制定节能降耗项目管理办法,明确建设标准、技术规范、工程进度、节能降耗目标等具体要求,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2.根据节能降耗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节能降耗项目投资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查。
3.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预算建议。
4.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并落实到相关市和企、事业单位,对落实节能降耗指标任务负总责。
5.会同省财政厅加强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考评。
第三章节能资金来源及使用方式
第六条省级节能资金的来源。一是省财政预算安排,二是省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第七条省级节能资金主要采用贴息、补助、拨款、以奖代补等四种支持方式。市、县人民政府也要设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节能降耗工作。
贴息额度按企业节能降耗项目贷款规模的一年或二年期利率核定。补助额度按企业节能降耗项目投资的3%-10%核定。拨款项目主要适用节能表彰奖励、社会公共节能、建筑节能、监测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节能新技术、新工艺研发推广、节能示范工程、节能表彰奖励等方面的支出,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工作经费补助和节能减排工作成绩突出的班子成员以及工作人员的奖励。以奖代补适用于承担较大节能量项目的企业。
第四章节能资金支持的范围及条件
第八条省级节能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工业节能
1.节能重点工程。包括。改革采煤方法,提高煤炭生产资源回收率;电力生产、输配与热力改造工程;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节约和替代石油;电力拖动系统改造;新型墙材节能工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2.重点企业节能。包括。煤炭、冶金、化工、焦化、电力、建材等六大高耗能重点行业和“双百”家重点用能企业。
3.节能技术研发与推广、高效节能新产品推广与应用、节能示范试点工程项目等。
(二)社会节能
1.节能型交通工具和农业机械推广。
凡是改造天然气、煤层气和m85以上的甲醇汽车,政策出台当年改造的每辆补助2000元,以后年度改造的每辆补助1000元;用于公交、城际客运的天然气、煤层气和m85以上的甲醇汽车,政策出台当年改造的每辆补助10000元,以后年度改造的每辆补助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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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8日实施日期:2008年05月28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