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并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6‟75号)、《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37号)和《宁波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推进我市节能减排水平走在全国同类城市先进行列,特设立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节能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节能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节能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宁波市全社会的节能降耗工作,促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作,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

未列入本办法扶持范围的节能降耗项目,节能效果明显的,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条市节能资金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市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节能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节能资金使用方式采用补助、奖励、服务采购三种方式。

第五条节能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能降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技术进步项目;

(二)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服务业、农业等领域的节能重点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

(三)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

(四)清洁生产示范、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五)节能降耗监察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出;

(六)推进节能降耗的能耗标准或定额编制、节能降耗课题研究、教育宣传、培训交流等支出;

(七)其他节能降耗项目

第三章节能资金扶持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节能(节水)降耗

(一)扶持节能技术创新。节能降耗重点领域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高效节能产品研发以及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研发项目,列入宁波市节能降耗重点研发计划的,经评审,分档次给予20万元以内的研发经费补助。

(二)推进重点节能技术(产品)应用。由市节能办确定宁波市年度推广应用的十大类节能技术(产品),对应用十大节能技术(产品)的节能投资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奖励(各类能源的折标煤系数见附表2)。

工业企业节能投资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且项目年节能量200吨标煤以上,分以下六个档次给予奖励。单个单位当年最高奖励额不超过80万元。

(1)项目年节能量200吨(含)-400吨标准煤的,奖励10万元;

(2)节能量400吨(含)-600吨标准煤的,奖励20万元;(3)节能量600吨(含)-800吨标准煤的,奖励30万元;(4)节能量800吨(含)-1000吨标准煤的,奖励40万元;(5)节能量1000吨(含)-2000吨标准煤的,奖励60万元;

(6)节能量在2000吨(含)标准煤以上的,奖励80万元。非工业企业(单位)节能投资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且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或项目节电量在30万千瓦时)以上的,分以下六个档次给予奖励。单个单位当年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

(1)项目年节能量100吨(含)-150吨标准煤(或节电量30万千瓦时(含)-45万千瓦时)的,奖励5万元;

(2)节能量150吨(含)-200吨标准煤(或节电量45万千瓦时(含)-60万千瓦时)的,奖励10万元;

(3)节能量200吨(含)-250吨标准煤(或节电量60万千瓦时(含)-75万千瓦时)的,奖励15万元;

(4)节能量250吨(含)-300吨标准煤(或节电量75万千瓦时(含)-90万千瓦时)的,奖励20万元;(5)节能量300吨(含)-500吨标准煤(或节电量90万千瓦时(含)-150万千瓦时)的,奖励30万元;

(6)节能量在500吨(含)标准煤(或节电量150万千瓦时(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全面采用建筑节能新标准,包括围护结构节能,应用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新建或改造的节能建筑工程。被评定为宁波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给予60万元以内奖励;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给予80万元以内补助;国家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给予100万元以内奖励。

(三)根据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有关文件,对高效照明灯具推广给予补助

(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节能应用项目,在取得实际节能降耗效益后,被评定为宁波市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的,参照本条

(二)标准计算得出的奖励金额的1.5倍给予奖励,其中:奖励资金的50%给予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奖励资金的50%给予节能应用单位。单个机构或单位当年最高补助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五)培育节能中介服务机构。在宁波注册的推广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开展节能降耗相关咨询服务的专业中介机构,被评定为年度宁波市优秀节能中介机构的,给予表彰及8万元以内的分档奖励。

(六)强化节能考核奖励。经考核,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及任务,对县(市)区政府、市级主要涉能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分别按超额完成、完成、基本完成给予分档奖励。

(七)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建筑节能的政策,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八)根据宁波市年度节能重点,由市节能办对《宁波市节能技术(产品)导向目录》和年度推广应用的十大节能技术(产品),每年修编一次,并通过公众媒体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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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节能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享受补助政策资格,并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节能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