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旧区改造。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的,应当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向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个人拆除自有房屋的,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以及市、县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

第六条拆迁人在报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提供完成拆迁补偿安置任务的资金证明,并接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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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原拆迁补偿协议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应当在转让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拆迁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拆迁人应当在安置用房交付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凭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证件、资料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安置用房产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