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供电管理制度
为贯彻《煤矿安全规程》,确保供电系统安全、正常运行,分清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望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章
井下用电申请制度
第一条井下用电单位的供电系统变动,导线截面变动,负荷变动,增减容量在2.5kva以上,线路延长或缩短100米以上时,必须至少提前三天向机电科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取得方可施工。
第二条各用电单位在办用电申请之前,必须熟悉增减负荷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增减的理由,并携带本单位的低压供电系统图。
第三条、由机电科井下电气技术员审核并签发,必须附合新的供电系统图。用电单位必须按所注明要求及图纸施工,用电单位发现现场实际情况与批准书内容不符,应立即向签发人汇报,取得同意后方可变动,特殊情况如不危及安全,并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后,可暂先接入,但必须两日内将变动情况面告机电科签发人,否则造成事故由变动或接入单位负责,机电科发现要严加追究责任,并对违章执行者处以50元的罚款。
第四条用电单位不办理用电申请,私自变动供电系统,机电科管理人员对所涉及的单位有权停止供电,拆除私接的线路设备,并追究安全责任。造成的后果,由私接、私改单位机电负责人及接线人承担,并对其单位机电负责人处以50元的罚款。
第五条机电科主管井下供电技术员,应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准确掌握供电系统状况,绘制整定的供电系统图,使签发的“批准书”准确无误。第六条为及时准确的掌握供电系统实际情况,各单位负责电气工作人员,每月末必须将本单位所管范围的供电情况向机电科汇报,由机电科主管人员核对一次。
第七条掘进工作面搬移,采面小搬家,必须提前五天来机电科办理变动申请,以便进行继电保护整定值的计算,电缆设备的准备。
第二章
低压供电管理制度
第八条所有井下低压电器工作人员都必须经常深入现场,从预防事故着手,减少和预防电气设备事故,并随时向机电科和机电总工程师汇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井下不准带电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查,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放电,检修或搬迁设备。
第十条检修电气设备,严格按照停电检修措施执行。
第十一条当检修电气设备时,禁止约停送电,也不准临时委托他人代送。如果有两组或两组以上的人在同一线路上工作时,应各自挂上与工作组数相同的停电警告牌,其中任何一组工作未完,警告牌不摘就不准送电。
第十二条井下超过700伏的电气设备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只准专职或领导指派的电工进行,并执行工作票制度。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准许在采区变电所超过700伏的电气设备进行拉闸和合闸,但不得擅自打开设备进行检修。对重要线路和主要场所的停送电,必须由指定人员凭工作票进行。
第十三条
需停电工作时与有关单位联系好,填写“停电通知书”,事故停电不在此限。
第十四条如工作地点可能有沼气积聚,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才准送电。
第十五条
局部扇风机必须使用风电闭锁装置。
第十六条坚持使用漏电继电器,井下出现漏电情况,必须认真处理,排除故障,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发现检漏装置有故障和网络绝缘降低,应立即停电处理,修复后方可送电。
第十七条
必须坚持漏电继电器的检查、试验工作。
1、变电所值班人员每班进行外部检查,欧姆表的指示、安装位置、局部接地与辅助接地极是否良好,并每天对检漏继电器进行一次试验,并做好记录。
2、机电科维护工每周对漏电继电器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并试验。
3、每年由机电科电管组对漏电继电器轮换上井进行一次调试。
第十八条对低压保护系统的整定值应严格按照《矿井低压电气保护装置的选择》进行,采区负荷变化时,应及时调整保护值,低压电缆应根据负载进行计算,防止芯线发热酿成事故。
第十九条电缆必须悬挂整齐,不许挤压,严禁使用铁丝悬挂,严禁供电电缆盘圈或∞字型,电气设备如被埋或受淋水侵蚀者必须处理,严重者应停止供电。
第二十条信号、照明、通信线路禁止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缆冷补要符合规定要求,禁止使用塑料线、放炮线、黑皮线。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动力线和照明线放炮。
第二十二条严禁将橡胶电缆的接地芯线作操作线,不准将接地线剪掉不用。
第二十三条严禁动力电缆接头采用冷补,在地面热补后,要对电缆进行“水浸”试验。
第二十四条防爆设备失去防爆性能应立即停止使用进行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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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五十四条接地保护的完整及可靠性关系矿井安全问题,对偷折接地线、损坏接地装置的行为,以破坏生产论处,要追究责任,按情节轻重给予纪律或1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