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 成房发
第一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成房发(范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成房发[2004]85号
各房屋拆迁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即川府发[2004]3号),进一步规范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的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确保我市危旧房改造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现就当前我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加强拆迁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工作,认真落实“十项公示”的要求。要在拆迁现场办公室公布拆迁法规规章、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工作人员、安置房平面图、安置方案、拆迁补偿项目公示表、办公时间和办公制度、房地产评估报告、拆迁协议书格式样本,让被拆迁人充分了解拆迁政策和自己的合法权利及义务,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充分运用有关政策,妥善解决好低保户、双困户、残疾人的房屋安置问题。
(一)拆迁私有自住房屋,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在米以下(含25平方米)权调换时,凡安置一套住房(含一套二或一套三型住房)的,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结算差价时被拆迁人按照应付补差款的再享受一次性付款的优惠)
(二)对符合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被拆迁人可由被拆迁人提出申请,拆迁单位统一申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一次性发放五年的廉租补贴;
(三)拆迁残疾人的房屋,应当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在安置房楼层上给予适当照顾,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费时,提高20%;需对残疾人作过渡安置而其自行解决过渡房确有困难,拆迁单位应提供周转房妥善处理。
三、合理确定拆迁期限。备,合理确定拆迁期限。办法,对积极搬迁户实施奖励。人搬家。对超过拆迁期限而尚未达成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强制拆迁的,必须严格依法,按程序实施并做好预案。
四、单位自建并由职工居住的宿舍、屋拆迁,以1981在此以前修建的如果建筑结构正规、此之后修建的,拆迁单位可酌情给予工料补偿(规划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违章建筑除外)
五、拆除机关、施拆迁方案。
六、对于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期内不在本市且无合法委托代理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对具有城市生活最低保障金领取证的残疾人,拆迁单位应给予被拆迁人足够时间去理解拆迁政策和作搬家准拆迁单位可根据拆迁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工期要求,在拆迁期限内不得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办法逼迫被拆迁要严格限制采取强拆措施。具有本城市正式户口的居民个人修建的自住无证房月25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城市违章建设的通知》为时限,经拆迁单位审查后,可参照有证房屋进行拆迁补偿;应当进行分户评估,确保被拆迁人的合平方米以上,25在实行产50%向拆迁人支付(不应当比规定标准制定相应的奖励实事求是地制定和实88在构15平方确需年11。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用房,筑物的拆除,必须事先登报公告,明确拆迁期限和要求,并由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该类房屋的拆迁补偿原则上采取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处理。
七、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异地安置的营业性房屋,如因其安置小区入住率较低等客观条件导致被拆迁人在短期内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拆迁人可酌情发给相应的补助费。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必须达到政府规定的修建标准和质量要求。
八、高度重视拆迁来信来访工作,依法维护社会稳定。要热情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及时地调查处理,不得听之任之,久拖不决。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为群众排忧解难,积极工作,把拆迁矛盾及时、妥善地化解于萌芽状态。
九、坚持以人为本,规范拆迁行为。全面贯彻执行各项拆迁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的规定,使拆迁行为“公开、公平、公正”,不折不扣地让被拆迁人享受到相应的政策优惠;要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改进工作方法,讲求诚信,提高办事效率;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细致地做好拆迁工作;对损害被拆迁人合法利益、工作不负责任、违法违规野蛮拆迁、利用拆迁以权谋私等不良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第二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
成房发[2004]85号
各房屋拆迁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即川府发
[2004]3号),进一步规范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的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确保我市危旧房改造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现就当前我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加强拆迁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工作,认真落实“十项公示”的要求。要在拆迁现场办公室公布拆迁法规规章、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工作人员、安置房平面图、安置方案、拆迁补偿项目公示表、办公时间和办公制度、房地产评估报告、拆迁协议书格式样本,让被拆迁人充分了解拆迁政策和自己的合法权利及义务,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充分运用有关政策,妥善解决好低保户、双困户、残疾人的房屋安置问题。
(一)拆迁私有自住房屋,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25平方米以下(含2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在实行产权调换时,凡安置一套住房(含一套二或一套三型住房)的,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结算差价时被拆迁人按照应付补差款的50%向拆迁人支付(不再享受一次性付款的优惠);
(二)对符合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被拆迁人可由被拆迁人提出申请,拆迁单位统一申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一次性发放五年的廉租补贴;
(三)拆迁残疾人的房屋,应当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在安置房楼层上给予适当照顾,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费时,对具有城市生活最低保障金领取证的残疾人,应当比规定标准提高20%;需对残疾人作过渡安置而其自行解决过渡房确有困难,拆迁单位应提供周转房妥善处理。
三、合理确定拆迁期限。拆迁单位应给予被拆迁人足够时间去理解拆迁政策和作搬家准备,合理确定拆迁期限。拆迁单位可根据拆迁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工期要求,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对积极搬迁户实施奖励。在拆迁期限内不得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办法逼迫被拆迁人搬家。对超过拆迁期限而尚未达成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要严格限制采取强拆措施。确需强制拆迁的,必须严格依法,按程序实施并做好预案。
四、单位自建并由职工居住的宿舍、具有本城市正式户口的居民个人修建的自住无证房屋拆迁,以1981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城市违章建设的通知》为时限,在此以前修建的如果建筑结构正规、经拆迁单位审查后,可参照有证房屋进行拆迁补偿;在此之后修建的,拆迁单位可酌情给予工料补偿(规划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违章建筑除外)。
五、拆除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用房,应当进行分户评估,实事求是地制定和实施拆迁方案。
六、对于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期内不在本市且无合法委托代理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的拆除,必须事先登报公告,明确拆迁期限和要求,并由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该类房屋的拆迁补偿原则上采取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处理。
七、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异地安置的营业性房屋,如因其安置小区入住率较低等客观条件导致被拆迁人在短期内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拆迁人可酌情发给相应的补助费。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必须达到政府规定的修建标准和质量要求。
八、高度重视拆迁来信来访工作,依法维护社会稳定。要热情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及时地调查处理,不得听之任之,久拖不决。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为群众排忧解难,积极工作,把拆迁矛盾及时、妥善地化解于萌芽状态。
九、坚持以人为本,规范拆迁行为。全面贯彻执行各项拆迁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的规定,使拆迁行为“公开、公平、公正”,不折不扣地让被拆迁人享受到相应的政策优惠;要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改进工作方法,讲求诚信,提高办事效率;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细致地做好拆迁工作;对损害被拆迁人合法利益、工作不负责任、违法违规野蛮拆迁、利用拆迁以权谋私等不良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第三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阳光操作规程》的通知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
迁阳光操作规程》的通知
填报时间:2009-11-26责任单位:市拆迁管理处
成房发〔2009〕36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各房地
产估价机构,各房屋拆迁单位: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阳光操作规程》已于2009年3月23日经我局第六次局长办公会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阳光操作规程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提高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透明度,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危旧房改造持续、稳定发展,根据《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成都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市)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依法应当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
规程。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实施改造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定义)房屋拆迁阳光操作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将房屋拆迁相关法规政策、
工作程序及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基本原则)房屋拆迁阳光操作应当按照依法办事、公开透明、统一规范的原则组织
实施。
第五条(调查摸底)政府确定需要摸底调查的拆迁范围后,由区(市)县拆迁管理部门发出《房屋拆迁摸底调查通知》,统一组织人员就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状况、权属、房屋用途、居住使用情况等相关内容开展摸底调查。各区(市)县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摸底调查结果建立专项档案,按
规定严格管理。
第六条(统一管理)拆迁项目应当实行统一管理。项目业主可自行实施拆迁,也可委托实施拆迁。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项目委托实施拆迁的应当按照《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规定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实施单位。接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应当具备城市房屋
拆迁资格,参与拆迁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培训合格证。
第七条(拆迁实施方式)拆迁人根据拆迁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申请房屋拆迁行政许可
的方式实施拆迁,也可采取模拟拆迁方式实施拆迁。
第八条(房屋拆迁许可)拆迁人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按照《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交合法要件。区(市)县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征求意见)区(市)县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查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时应当就拆迁实施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座谈会等方式征求包括被拆迁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人大代表、
法律专家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拆迁动员大会)拆迁动员大会由拆迁项目所在区(市)县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召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拆迁动员大会上,由区(市)县拆迁管理部门宣读拆迁许可证及拆迁公告、讲解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及估价机构报名情况、确定方式等相关规定并提出工作要求,由
拆迁人介绍拆迁项目相关情况、拆迁实施计划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一条(估价机构报名)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县级以上报纸或者电视上以公告方式邀请估价机构报名申请参加评估。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中心城区拆迁项目估价,由进入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备选库的估价机构根据邀请公告统一向市房屋拆迁管理处报
名参加。
第十二条(估价机构确定)拆迁项目分类评估估价机构应当在拆迁动员大会上通过现场抽签方式确定,抽签过程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中心城区拆迁项目由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在拆迁动员会上
主持抽签产生估价机构。
第十三条(房屋估价作业)估价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的进行估价作业。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应当反映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的二手房市场价格。严禁违规高评低估。
第十四条(估价报告备案与公示)估价机构完成估价作业,在将估价报告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后,向委托人交付估价结果报告,并在拆迁现场公布分类评估结果。拆迁当事人要求查阅估
价结果报告的,估价机构应当提供便利,不得拒绝,并有义务解释拆迁当事人的疑问。
第十五条(拆迁资金监管)对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专项资金应当依法监管,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资金管理银行应当严格履行《拆迁补偿安
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资金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拆迁资金使用)拆迁人申请拨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提交《资金支付申请表》、《房屋产权调换资金流向表》、《货币补偿资金流向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拨付申请资
料,依法由拆迁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七条(安置房源监管)拆迁安置房是拆迁补偿资金的实物表现形式。中心城区拆迁项目配备的拆迁安置房应当按照《成都市中心城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规定纳入拆迁安置房源管理信息库实行统筹监管。其他区(市)县拆迁项目配备的拆迁安置房应当依法实施监管。纳入监管的拆
迁安置房未经批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拆迁实施计划)拆迁人应当就拆迁期限、拆迁工作安排、实施步骤等拟定拆迁实施计划。拆迁项目在中心城区的,应当提交区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审查。在其他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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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oo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