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能建设八项制度五篇范文
第一篇:效能建设八项制度关于建立和完善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的
实施意见
为了规范机关行为,提高行政效率,转变工作作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争创人民满意单位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的意见》结合本委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建立和完善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目标,按照创新改革、转变职能、从严管理的要求,以强化监督管理为手段,以优化服务为宗旨,促进机关管理进一步改善,机关作风进一步好转,机关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和工作能力进一步提高,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得到更好的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努力争创人民满意单位,为“工业兴市”战略和实现“一高一领先”的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制度建设的内容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重点是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服务承诺、限时办结、首问责任、ab岗工作、失职追究、否定报备、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等八项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1、岗位责任制是指在定编、定员的前提下,根据“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对机关各处室和每个岗位在管理过程中应承担的工作内容、数量和质量以及完成工作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2、制定岗位责任制的主要依据是市政府确定我委的总体职责以及处室职能和职位说明书。根据职能运行情况,对少数职责有增减或人员有变动的处室,可作必要的调整。
3、岗位责任制是机关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对不履行岗位责任制或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服务承诺制
1、服务承诺制是我委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2、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1)忠于职守。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增强公仆意识,提高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秉公办事,不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2)讲究实效。遵循工作程序,从讲求效能出发,力求高效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方针政策。承诺的办事程序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对基层反映的问题及时答复,切实做到为基层着想,方便群众。
(3)服务优质。想企业所想,急基层所急。做到态度热情、文明礼貌,服务周到,办事迅捷,努力为基层和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3、实行政务公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及时将涉及本委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项,通过“杭州市工业经济信息网”、新闻发言人、产业信息发布会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4、建立健全对履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通过市效能投诉电话(96666)、委投诉电话(85252023)等渠道,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投诉的问题认真调查处理,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出现的违诺行为,按照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或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限时办结制
1、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予以办结的制度。
2、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职责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对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事项,也要及时办理,限时办结。
3、对即办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
4、对管理相对人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同意,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5、违反本制度,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首问责任制
1、凡第一个遇到来我委办事的群众或第一个接听群众询问电话的我委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要热情礼貌、用语文明。
3、首问责任人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要认真负责地进行处理和答复,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事程序及要求,能办的及时办理;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4、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本职范围,但属于本委职责范围的,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处室,经办处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处室的联系电话;不属于本委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5、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视情节轻重,按机关效能建设和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五)ab岗工作制
1、ab岗工作制,又称同岗替代制,是指在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实行两个岗位之间顶岗或互为备岗的工作制度。
2、除特殊岗位,其余岗位均实行ab岗工作制,ab岗设置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3、委领导根据分管的工作情况,也实行ab岗工作制。
4、岗位工作人员(a角)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由b角代行其职责。
5、顶岗人员(b角)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6、违反本制度,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失职追究制
1、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发生违反作风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行为的,致使国家、单位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2、有下列失职行为的,应追究责任:
(1)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2)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家、单位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等,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3)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单位、个人经济损失的;
(4)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5)对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6)其他失职类错误。
3、失职追究及处理
(1)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给予诫免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
(2)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照《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和效能问题惩诫办法(试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惩诫、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3)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在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七)否定报备制
1、否定报备制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认为其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要求或申请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2、经办人员对诉求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检查核对,对确实需要否定并符合职权范围的,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3、对于不予办理的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经办人不得擅自决定,应及时请示分管或主管领导。分管或主管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4、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申办单位或申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申办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领导审批意见等,与申办材料一起存档备查。
5、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6、申请人要求退还被否定的的申办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申请人应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
7、经办人违反本制度,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八)一次性告知制
1、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当事人到机关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2、对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或不完全具备条件而暂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不予受理的理由。
3、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4、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当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
5、违反本制度,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要求
制度是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力保障,是效能建设的基础。要以八项制度的建立为契机,进一步以责任制来明确工作职责,以承诺制来明确服务要求,以公示制来推进政务公开,以评议制来强化监督,以失职追究制来严肃工作纪律,逐步建立起以法立制、以制建章、以章定规、以规办事的机关管理运行机制,实现以制度管人管事。各处室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能进一步细化。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制度,并把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列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委效能办要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落到实处。
第二篇:效能建设八项制度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制是指机关单位明确规定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能职责,加强规范化管理的工作制度。各级机关单位应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位说明书,对机关内设机构和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内容、数量、质量等作出具体规定,提出明确要求,落实具体责任人。
二、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一)因事设岗、职责相称;
(二)权责一到、奖惩分明;
(三)任务明确、要求具体;
(四)责任到人、便于操作。
三、岗位责任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机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二)领导岗位职责;
(三)内设处(科)室的具体职责;
(四)每个岗位职责;
(五)每个岗位的责任人。
如按年度制定的岗位责任制,就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主要领导岗位应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明确
业务职责,也要明确队伍建设职责。
四、除职能涉密的岗位外,每个工作岗位的责任制应当公开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履行岗位责任制或履行不国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以不同方式向机关单位申请办理有关事项(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询问到该单位的每一位工作人员(即首问责任人)、负责答复、办事或引导、转办有关事项的工作制度。
二、首问责任人应热情礼貌、积极主动,无论是否属于本部门和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都不得拒绝搪塞、推诿扯皮;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为办事人着想,努力为办事人服务,充分体现机关干部良好素养。
三、首问责任人的主要责任:
(一)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处(科)室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接收管理服务相对人提交的资料,并登记下管理服务相对人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再转交给经办人办理。属于本机关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并引导其到有关经办处(科)室,经办处(科)室无人在岗时,应告知处其经办处(科)
室的负责人员及其联系电话。
(三)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予以说明解释并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引导其到相关的部门办理。
(四)属于电话咨询或举报、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办理。
四、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或咨询有关事项如何办理时,经办人必须一闪性告知其所申请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二、具有行政审核审批和管理服务权的单位,对每项行政审核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时限和所需提供的材料,在办事窗口上墙或在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方便管理服务相对人查询,并印成服务指南或办事须知,一次性告知管理服务相对人。经办人有责任对书面告知和公示告知的有关内容回答管理服务相对人的咨询,向其作口头说明、解释。
三、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
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应耐心地告知其不予办理的理由。
四、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的,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明确告知人,不可以一推了之。
五、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采取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书面材料应存档备查。
六、机关单位和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一次性告知的义务,承担一次性告知责任,对南瓜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申请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三)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没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全全部内容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五)应当告知的内容,不及时、不准确、不适用的。
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机关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的制度。
二、各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办结时限,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并按照服务承诺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
三、对正常受理可以即办事项,应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刁难。
四、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和收件时间。如申请的事项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的,按照一次性告知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超时限办理。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超时限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并提前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否定报备制
一、否定报备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查各项受理的业务中,发现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办理的,应衽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二、否定报务的适用情形:
(一)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法不应办理的;
(二)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无法提供必须的证件材料或事实依据,或所提供的证件材料、事实偬经审核后有误或不实而不能办理的;
(三)管理服务相对人采取伪造、隐瞒、欺诈等方式提供证件材料、事实依据,经查证属实的。
三、否定报务的程序:
(一)经办人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就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认真检查核实,对符合否定报备情形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报有关领导审批。《否定报备登记表》内容应包括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姓名、联系电话、申报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经办人意见、经办处(科)室负责人意见、单位领导意见。
(二)对一般事项的否定,经办人员提出否定意见、理由和依据,送交所在处(科)室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对重
要事项的否定,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或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单位领导在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就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领导签署审批意见的《否定报备登记表》应与申请材料一起存档备查。
四、否定报务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并以书面形式短短管理服务相对人。
五、管理服务相对人要求退还被否定事项的申请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应要求管理服务相对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
六、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超越权限随意行使否定权的,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服务承诺制
一、服务承诺制是指机关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根据单位的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项目的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等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二、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简化办事程序。承诺的办事程序应力求科学、合理、简便,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从实际出发,简化办事程序,
最大限度方便管理服务相对人。
(二)缩短办事时限。承诺手续齐全,能办的马上就办;不能马上办的限时办结。对审批流转签批时间应作出明确规定,承诺办结时限应比法定时限短。
(三)提供优质服务。制定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标准,规范文明办公用语。承诺待人热情、文明礼貌、服务周到,提供优质服务。
(四)其它服务承诺。联系本单位实际,对工作作风、监督、服务收费等方面作出承诺。
三、对本机关单位的服务承诺事项,应采取编印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上墙上网、触摸屏、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示,让群众知晓。
四、强化对履诺行为的监督,公开投诉电话和受理部门,设立意见簿,做好投诉事项和查处情况的记录和存档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投诉反映的违诺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经查实后,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同岗替代制
一、同岗替代制是㧈机关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时,应指定相同或近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设立a、b角,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
二、岗位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上一级领导同意。属“窗口”单位的,应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避免出现脱岗现象,防止“窗口”单位发生工作停滞、拖延或中断等问题。岗位工作人员回到工作岗位时,顶岗人员及时将办理相关业务情况告知。
三、机关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离岗一天以上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人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直接领导人应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四、机关单位领导班子也应实行同岗替代制,主要领导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某副责不在岗时应由主要领导指定专人代行其领导职责。
五、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六、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失职追究制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或行使职权,致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的权益遭受侵害或损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二、失职的种类和情形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
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区分。
三、失职追究及处理
(一)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但尚未构成党政纪处分的,按照《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视情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二)党政领导干部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滥用职权、处置不当、用人失察等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构成违法违纪且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在依法依纪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篇:效能建设八项制度市直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根据机构改革和“三定”方案的要求,市直机关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对本单位各处室和每个岗位的工作内容、数量和质量,完成工作的程序、标准和时限,以及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第二条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坚持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的原则。
第三条岗位责任要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市直机关各处室要有统一的标识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到忠于职守。
第五条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要作为年度考核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第六条对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对岗位责任制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基层单位和群众到市直机关办事时,所遇到并问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和帮助联系办理等事项。
第二条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主动亮明自己身份,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
第三条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第四条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处室,由有关责任处室负责接待、处理和答复;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第五条办理事项特别紧急重大的,首问责任人应在认真做好记录的同时,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第六条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市直机关将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标准等相关具体事项向社会或服务对象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凡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以及向社会提供服务项目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公众公示本机关(或经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让公众了解本机关的职能状况,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条承诺的办事程序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
第四条工作人员要增强宗旨意识,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并遵循工作程序办事。第五条工作人员要坚持廉洁自律,不推诿扯皮,不利用手中权力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第六条每半年要对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执行服务承诺制的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并作为单位、部门和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建立健全对履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确保承诺事项的落实。对群众通过效能投诉电话等渠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条对违反服务承诺,受到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办文办事限时制
第一条市直机关办文办事,均实行限时制度,具体时限要求,由各单位按提高效能的原则予以确定。
第二条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所承诺时限只能少于规定时限。第三条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
第四条涉及经费、编制、土地、案件处理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将延期办理的依据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第五条政务公开制度中有时限规定的事项,以及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办结。
第六条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派出首席代表,实行首席代表制。
第七条对各地报送的请示性事项和公文,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办理单位负责。
第八条无故拖延办结时间,超过办结时限的,要追查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五)ab岗制
第一条市直机关在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实行两个岗位之间顶岗或互为备岗。第二条除特殊岗位,其余岗位均实行ab岗工作制,ab岗设置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三条岗位工作人员(a角)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由顶岗人员(b角)代行其职责。
第四条顶岗人员(b角)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第五条b岗人员可为多人,顶岗秩序由单位或部门安排,以便在a岗人员不在岗时,按序顶岗。
第六条加强对工作人员适应多岗工作能力的培训,保证b岗工作人员胜任a岗工作。
第七条ab岗工作人员执行ab岗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2、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程序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在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