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标准化管理研究

环境保护问题是近年来被关注最多的一个问题,所谓环境保护就是指人类在开发、使用自然资源的同时,采取各种污染预防与治理措施,以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从而实现生态系统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标准,指的是为实现环境保护目标,而对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及活动所制定的统一的技术规范,其是构成环境法体系所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也是进行环境立法、环境管理的基本依据。环境保护标准化管理则是指基于环境保护标准,对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及活动所实施的统一的、规范化的管理活动。地方政府积极响应国家环保事业号召,结合地方环保实际情况纷纷出台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地方环保制度的实施,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环境保护标准化管理事业的发展。但是现有的地方环境保护制度仍有诸多不完善之处,从而影响了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的稳步推进。本文将着重分析我国环境保护标准化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及现有地方环保制度的不足,然后结合现有的环保技术、环保产业发展等情况提出了完善地方环保制度,以及促进环境保护标准化管理的相关建议。

一、我国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现状

我国首个环境保护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颁布于1973年,该环境保护标准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环境保护标准化管理事业的开端。自首个环境保护标准颁布以来,我国又相继制定了多个环境保护标准,到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环境保护标准数就增加到了142个,之后10年又增加了166个,截止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标准已达到了729个。由此可见,我国政府最近几十年对环境保护事业高度重视,环保标准化发展势头迅猛,我国的环保标准化事业从70年代开始经历了萌芽、起步、发展三个阶段,而目前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国家及地方颁布的多个环境保护标准,依据其适用范围、作用、内容的不同,分为三级(国家级、地方级、环保行业级)、五类(环境质量、污染排放、环境监测、标准样品、环境基础)。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该体系以国家级环保标准为主体,以地方级、环保行业级环保标准作为补充。

二、环境保护标准化中地方环保制度存在的不足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已在稳步推进,地方环保制度发展迅速,但在实践应用过程中也凸显出诸多问题。地方环保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现行的环境保护标准尚未实现全球化。我国的环境保护标准分为推荐性标准与强制性标准两类,污染排放与环境质量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国家强制执行。目前,国际上所实行的环境保护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只有环境保护技术法规为强制执行,西方发达国家大多将污染排放、环境质量标准纳入了环境法规,政府负责制定、颁布,其内容除了污染排放、环境质量要求以外,还有具体的实施方法、流程、违法处理方式等内容,内容制定详细,可操作性强。推荐性标准则由民间组织(如行业组织、协会等)制定,自愿执行,所制定的环境保护标准涉及的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并不符合国际惯例。二是现行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与环保产业发展不同步。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势头强劲,但是环境保护服务、设备与材料、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却不够完善,既往的环境保护标准主要体现在对环境保护工作技术要求与规范进行规定,而对于环境保护产业的规范制定却明显不够。另外,我国现行的污染排放标准主要针对终末端的污染物排放,而缺乏针对污染物源头、过程的控制标准,如节能材料、环保工艺的选用,物料的循环利用等,仅有事后控制标准,而无事前预防标准,这样显然不利于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三是地方企业管理者的环保标准意识淡漠。企业是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主体,企业管理者的环保标准意识是否强烈,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及部门尚未将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纳入到议事日程中来,环境保护标准化知识尚未广泛普及,大部分企业的责任人、管理者都不够了解环保标准化建设这一概念,环保标准意识淡漠,所以在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中难以自觉执行环保标准。四是地方设立的环境保护机构不够完善。环境保护事业虽然在我国已开展了很长一段时间,但是受人们固有的“重经济”思想的影响,环保部门一直都处在一个十分尴尬的境地,环保部门的工作职能也未能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所以环保机构不健全的情况较为普遍。另外,由于企业管理者缺乏强烈的环保意识,所以大部分的企业都存在“重生产、重效益、轻环保”的问题。不少企业都没有成立专门的环保部门,而一些企业即便成立环保部门,由于该部门在企业中无足轻重,所以环境保护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普遍较为低下。五是公众参与制度不完善。地方政府虽然多数都已建立了各自的环境状况公报机制,环境管理透明度明显提高,但是也仅限于政府发公告,民众看公告,公众只是被动地接受信息,公众基本上没有其他的途径参与当地的环境管理工作。六是限期治理制度不完善。限期治理决定是由当地政府根据环保部门或民众建议做出的,但由于其并未站在环保工作的第一线,限期治理决定往往无法及时下达到一线,同时对于限期治理对象规定也有一定模糊性,如严重环境污染规定不统一。

三、完善环保标准化地方制度促进环保标准化管理的相关建议

(一)建立全球化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我国要建立全球化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首先要将强制性国家级环保标准转变为环保技术法规,建立以国家级环保技术法规为主的标准体系。另一方面,还要放眼国际,引入更多的国际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将其融入我国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中,从而实现与国际接轨。在环境监测方面,我国现行的国家级环境监测方法应多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及国际同类标准,并结合我国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特点,对现有的环境监测标准进行完善、改进,以更好地满足国际市场对各类产业的环保要求。环境保护标准的本质是技术标准,其中产品环保标准是一项重要的组成内容。国际标准组织中的iso14000系列,欧盟的cpd、eup、weee等标准的实施,反映出了世界各国对产品环保性的高度重视,在国家标准制定中纳入环境管理、环境保护等内容已成为世界的一大流行趋势。为此,我国在建立产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时,也应当积极推行iso14000系列等国际化标准,在产品生产源头上进行把控,促使企业生产更为有效地节约资源,做好污染物治理,以建立全过程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二)加快环境保护产业的标准建设。环境保护产业标准的缺失会对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在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中应当加快环境保护产业标准建设,以适应环保产业发展。具体来说,我国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环境保护服务、管理、设备与材料等相关标准体系,并且还要加强这些环境标准体系的管理,尤其要做好环保产品与设备环境标准的制定与完善,以更好地适应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另外,环境保护除了要加强污染的预防与治疗,还应当保护好生态环境,以提高环境的自净能力。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针对污染防治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污染物排放、污染物环境质量等标准的制定对于环境污染控制具有显著成效。但是,针对生态资源保护、环境破坏防治的环保标准却制定得较少,对于生态环境质量优劣的评价,环境破坏程度的衡量、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合理性的评估等还缺乏有效的标准。因此,在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中,地方政府还应当加强生态保护标准的制定,比如城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农业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以提高资源利用合理性,减少环境破坏可能性。

(三)加强环保标准化管理工作指导。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的开展,能够让政府相关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引起高度重视,有助于实现环境保护的分类指导与分级监督,环保部门可有效指导环境保护工作,引导地方企业及社会公众自觉履行环保责任,尤其能够督促企业履行法定的环境保护责任,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加以规范,切实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水平。政府在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管理中,应将工作重点从过去的处罚转变为引导、监督转变为服务,以环境保护标准为指导,更好地指导企业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从而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环境保护标准化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环境保护机构的整体素质。近年来,我国各地在推行扁平化管理时撤销了环境保护部门,并由其他部门兼任环境保护工作。这种做法会直接影响到地方的环保管理水平,无法有效保证环境保护标准得到落实,因此建立健全地方环境保护机构十分必要。地方政府在健全环境保护机构的同时,要求地方企业建立环境管理部门,并配置专业的环保管理人才,才能够让政府引导与企业内部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从而确保环境保护标准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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