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大节能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河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节能专项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扶持市区及非直管县企业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等相关支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在本市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并且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研发、生产节能技术和产品,以及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企业或单位。
第四条节能专项资金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节能专项资金的预算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原则、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节能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重点围绕支持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突出支持大项目、好项目及具有示范意义的项目。
(二)注重实效。重点支持节能效果明显,主要产品能耗大幅下降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的项目。
(三)择优引导。重点支持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特别是产品单耗指标在省内或行业内领先的项目;支持有较强示范引导作用的项目;优先支持节能管理基础工作扎实的企业重点项目。
(四)注重创新。重点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广应用示范带动作用强的节能与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设备的项目。
第七条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重点节能工程项目;
(二)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
(三)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及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
(四)节能管理体系建设;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支持方式:
资金安排主要采取拨款、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单个项目原则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及受理
第九条申请使用节能专项资金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独立法人单位,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经济效益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3年内无违反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所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
(二)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要求,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效果明显。
(三)节能技术改造设备和技术投资额要求在100万元以上、且改造后项目年节能量30%以上。
第十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对于经市发改、财政部门确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资源节约、循环经济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其中节能技改项目须经节能监察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后,与上一年度相比节能量在30%以上。
申请以上所列资金补助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立项备案文件;
3、项目自筹资金落实情况、银行贷款承诺;
4、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
5、项目能源利用与节能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
6、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需新征土地的项目须提供用地证明材料。
(二)对于研发节能技术和生产节能产品且拥有其专利的企业,其技术和产品的应用经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后,单项技术或产品年节能量在3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补助。
申请以上所列资金支持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4、自主知识产权凭证及其说明(复印件);
5、投资明细和相关证明材料;
6、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三)对节能管理体系建设项目,最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拨款。
申请单位需提供如下资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3、投资明细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受理、审核和确定
(一)市发改部门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审核和确定。
(二)项目单位向项目当地发改部门呈报申报材料,当地发改部门对项目材料初审;初审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发改和财政部门,节能技改项目由市发改和财政部门委托市节能监察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出具项目节能评估意见。
(三)项目单位每年4月底前应集中申报,市发改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后,10月底前由市发改部门提出项目节能专项资金建议计划。
第四章财务处理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依据项目节能专项资金建议计划下达资金预算指标通知,办理相应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技改企业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项目补助资金,应先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待项目完工后,形成资产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研发企业和节能管理体系单位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一次性奖励(补助)资金,计入“补贴收入”科目。
第十四条市发改和财政部门要适时听取和检查项目进度和完成情况。应定期和不定期的对项目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和项目进行追踪问效。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1个月内向市发改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总结报告。如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发改委委托中介机构每年度对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对项目单位违规支出、截留、挤占、挪用节能专项资金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
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收回违约资金,取消项目单位今后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七条市发改和财政部门对节能监察机构和中介核查机构进行监管,对审核或评估报告失真的,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评估或审核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市享受国家、省有关节能奖励政策的企业可同时享受本办法扶持奖励。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13年10月25日到2018年10月25日止。
第二篇: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附件五)附件五:
昌平区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区发改委二〇〇八年九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大全区节能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本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节能专项资金,由区政府设立,列入区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扶持本区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并且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研发、生产节能技术和产品以及进行节能技术改造的企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目标管理、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节能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节能专项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年结转资金。
第二章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重点使用范围:
(一)节能降耗改造项目建设;
(二)节能和替代传统能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
(三)由市发改委确定的11项宜在北京市推广的节能新技术项目。在上述范围的基础上,还积极支持:
(一)开展节能降耗管理、诊断、咨询等;
(二)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工作体系;
(三)区政府批准的其它节能降耗支出。
第七条节能专项资金采取补助方式对节能降耗项目予以支持。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及受理
第八条申请使用节能专项资金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3年内无违反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所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区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
(二)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要求,节能降耗效果明显。
第九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具体项目的说明、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见第五章奖励措施)。
第十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和程序
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企业的审核、确定和奖励工作。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企业申报。
第十一条企业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项目及材料进行初审,初步筛选出入围项目,报送专家组进行评估论证后,由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并呈报区政府批准。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下达项目投资和资金使用计划。
第四章财务处理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向区政府提交拨付资金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办理相应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企业收到区财政局拨付的项目补助资金,应先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待项目完工后,形成资产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科目。企业收到区财政局拨付的一次性奖励(补助)资金,计入“补贴收入”科目。
第十四条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要适时听取和检查项目进度和完成情况。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和不定期的对项目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会同区财政局对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和项目进行追踪问效。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1个月内向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总结报告。如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十六条区财政局或委托中介机构每年度对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项目单位违规支出、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收回违约资金,取消项目单位今后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十八条本区享受国家、北京市有关节能奖励政策的企业可同时享受本办法扶持奖励。
第五章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十九条对于研发节能技术和生产节能产品且拥有其专利的企业,其技术和产品的应用经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后,单项技术或产品年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同时给予节能评估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申请以上所列资金支持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四)自主知识产权凭证及其说明(复印件);
(五)投资明细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第二十条清洁生产的企业,经市发改委审核验收后,给予2万元的资金补助。
申请以上所列资金补助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清洁生产审核费用补助申请表》;
(四)投资明细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自愿清洁生产审核计划表》;
(六)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通过证明;
(七)市级补助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并且同时使用市发改委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的,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助;使用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结构调整资金的工业企业清洁生产项目,给予项目总投资5%、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补助。
申请以上所列资金补助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复印件);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
(五)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复印件);
(六)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七)市级补助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在本区区域范围内建设的各类项目中,供热制冷系统选用热泵系统的,根据市规划委核定的建筑面积,地下(表)水源热泵给予10元/平方米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地源热泵和再生水源热泵15元/平方米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申请以上所列资金补助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技术改造项目和新建项目的投资核准文件(复印件)
(四)投资明细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市级补助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对于采用市发改委确定的11项宜在北京市推广的节能新技术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经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后,与上一年度相比节能量在1000吨标煤以上的,给予15万元补助。同时给予节能评估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申请以上所列资金补助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技术改造项目和新建项目的投资核准文件(复印件);
(四)投资明细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第二十四条对关停“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以下简称“三高”)的企业,通过市验收合格并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和本区关停的“三高”企业,给予5-20万元的资金支持。申请以上所列资金补助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执照注销证明文件、账户注销证明文件、生产许可证注销证明文件及其它行政许可证注销或变更证明文件;
(三)环保部门或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或关停通知书;
(四)市级补助相关批复文件(限市验收的企业)(复印件);
(五)本区退出“三高”企业工作领导小组意见(限区验收的企业)(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对按照本区“节能专项规划”完成节能目标、对节能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经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授予“节能先进单位”称号,同时,给该企业中有特殊贡献的个人不超过2万元奖励。
申请以上所列资金奖励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授权证书(复印件);
(四)根据北京市和本区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二十六条对区建委或新农办确定的农户住宅实行节能改造项目,公共建筑、城镇住宅楼等实行节能改造项目,新建工程中采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给予项目总投资1%-5%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助。
申请以上所列资金补助的企业和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四)项目竣工验收表(复印件)。新建工程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建委、新农办出具的初审意见(复印件);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仅进行设备或技术改造的项目除外);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复印件);
(四)新建项目的投资核准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篇:衡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衡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下水管道、雨水管道、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
1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
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或者具有共有设施设备的非住宅业主,均应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但住宅只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第七条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5%。
现行市区内(含桃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湖新区)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数额为:设有电梯房屋90元/平方米;未设有电梯房屋(含别墅)60元/平方米(含车库、储藏间)。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