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花江流域湿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1)
松花江流域湿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刘子玥1,王辉1,霍璐阳1,苑泽宁1﹡
1.哈尔滨师范大学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哈尔滨,黑龙江
摘要:湿地是位于陆生生态系统和水生生态系统之间的过渡性地带,广泛分布于世界各地,拥有众多野生动植物资源,是重要的多功能生态系统,湿地保护补偿工作日益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为研究湿地保护及生态恢复补偿机制,本文以松花江流域为例,通过分析松花江流域的湿地生态现状,借鉴生态补偿的成功案例,并结合国外先进的湿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根据湿地类型、分布区域、湿地破坏程度的不同,探讨松花江流域湿地保护的生态补偿机制,即:退耕还湿补偿、开发重建补偿、封闭及立法补偿、湿地银行补偿、湿地替代费补偿、湿地被许可人自行补偿等。并且提出在补偿的过程中,解决补偿的主客体、补偿的融资和支付、退耕居民的安抚和补偿的收费等一系列问题。同时对湿地恢复后期的保护管理工作,也提出相关建议,旨在为松花江流域湿地保护、湿地生态恢复及湿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关键词:松花江流域,湿地保护,生态补偿
前言:
松花江流域幅员辽阔,物产丰富,是全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对黑龙江省的工农业生产、内河航运等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然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影响下,流域湿地被过度开垦,加上湿地自身的脆弱性,湿地生态平衡受到破坏,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水质恶化、旱涝灾害频率增大,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产生矛盾,进而产生了一系列的环境及社会问题。本文探讨松花江流域湿地保护的生态补偿机制,旨在促进松花江流域湿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充分发挥流域湿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供理论依据和借鉴意义。
1生态补偿机制
1.1生态补偿内涵
《环境科学大辞典》将自然生态补偿定义为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1]。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其内涵进行了深入探讨[2,3]。湿地生态补偿是针对导致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湿地开发利用活动,征收税、费,消除湿地开发利用活动产生的经济负外部性,限制湿地破坏行为的发生,为湿地生态系统恢复筹措资金;并对因湿地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的相关方,及湿地保护的贡献者,给予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和政策上优惠,促成公平的湿地保护格局,激励社会公众和群体参与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促进湿地生态系统恢复[4]。
1.2我国生态补偿现状
近年来,我国在森林生态补偿[5]、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6]、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等生态补偿的研究与实践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我国的森林生态补
基金项目:哈尔滨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基金,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通讯作者:苑泽宁,理学博士,硕导,主要研究方向:生态修复、植物生态学、种群与群落生态学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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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主要通过立法保护、建立补偿制度以及资金补偿、实物补偿的经济手段和退耕还林的实操运作,使我国的森林资源得到明显恢复[6];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制度,采用生态公益林补助、排污收费制度、科斯手段等方法进行补偿[6];流域生态补偿,则采取“谁受益,谁付费”、“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进行流域水环境补偿[7]。上海、南京、江苏、浙江等地也制定了有关森林、流域、矿产资源开发、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条例和办法,积极保护生态环境[8]。对于不同资源的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于流域湿地生态补偿方面的研究尚少。
2松花江流域湿地现状
2.1湿地的内涵
湿地是位于水生与陆生态系统之间的过渡性地带[9],是天然或人工形成,长久或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其水体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咸水,邻接湿地的河湖沿岸、沿海区域等均属于湿地。作为重要的多功能生态系统,湿地拥有众多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独特的生态结构,是水生动物、两栖动物、鸟类和其他野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和繁殖地,具有调节径流[10]、有效蓄水、抵抗洪峰、控制污染、调节气候、促淤造陆、美化环境、发展农业、畜牧业和旅游业等功能,直接影响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4,11]。
2.2松花江流域概况
松花江流域是我国的七大流域之一[10],位于我国东北地区(41°42′-51°38′n,119°52′—132°31′e),东西长9.20×102km,南北宽1.07×103km,流域面积5.57×106km2,约占黑龙江流域总面积的30.2%,跨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四省区,右岸主要支流有雅鲁河、洮儿河等;左岸主要有根卧都河、科洛河等;其他较大的支流有呼兰河、汤旺河等,共10余条支流,流域沿岸的湿地对于当地的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2.3松花江流域湿地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人口及经济发展的双重压力下,20世纪中后期松花江流域大量湿地被改造成农田,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湿地面临着以下主要问题:
2.3.1过度开垦湿地,生物多样性减少
研究表明,从1955年-2000年,在三江平原的开发利用中,过度开垦沼泽湿地,使三江平原下垫面的格局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泥沙淤积量加大,水体垂直高度降低,到2000年沼泽湿地仅占全省湿地总面积的8.3%[12]。湿地被大量开垦的结果是引起水土流失,降雨量减少,风沙危害加剧,区域平均气温上升;加之农药、化肥的施用,水体受到严重的污染;由于有毒有害物质在食物链中的积累及生物的富集作用,使底栖生物、鱼类、鸟类等的数量和种类减少,导致群落结构简单、物种单一甚至濒临灭绝,使生物多样性减少[13]。如三江平原地区丹顶鹤由1984年的309只下降到1991年的65只,7年时间减少了21.04%。大天鹅、白鹳的繁殖种群已不足50只,雁鸭类数量减少了90%以上,现在繁殖种群密度每公顷不足1对。白尾海雕、水车前等日趋减少,冠麻鸭、梅花鹿已经绝迹[12]。
2.3.2湿地水环境恶化,泥沙淤积严重
水是维持湿地最重要的环境因子,水体污染是湿地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因素之一。黑龙江省老工业基地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由于科学管理制度较不完善,工业污水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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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江水体污染较严重。研究表明,松花江流域日排放废水量为5.72×106吨,其中90%以上的工矿企业集中分布在流域沿岸的大中城市;三江平原现有大小工矿和乡镇企业7,700多个,年排工业废水1.43×108吨,生活污水0.56×108吨。这些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没有经过处理,直接排入江、河、湖、泡中,造成湿地水污染,水体中cod(化学需氧量)、bod5(5天生化需氧量)、ss(悬浮物含量)等超标,水环境恶化[12]。松花江流域湿地上游的森林、草地破坏严重,导致大量的水土流失,致使湿地水量减少,水位降低,河流泥沙含量增多,河床、湖底上移,湿地面积不断减小、湿地功能衰退。例如,七星河湿地,在2008年由于春季降水量减少,加上保护区内排水口未封堵,大面积沟渠未平整,入水口闸门水位为0.45(为当时从水泥平台下返1.2米计算),西大泡(出水口处)为0.38米,(为木台下返0.5米计算),说明了泥沙淤积的严重性。
2.3.3建设管理投入不足,湿地保护区有待完善
松花江流域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缺少系统性,湿地的污染并没有得到及时的重视,根本原因在于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多部门的交叉管理,同时部分区域缺少专项资金投入,无法满足湿地保护所必须的交通、通讯工具及其它有关设备[12],导致湿地得不到及时的治理和保护。虽然已经认识到建立湿地保护区对湿地保护的重要意义,但相对于湿地面积占全国的分布来讲,保护区数量明显少于发达国家,而且保护区设施简单,保护区内缺乏正式的管理机构(唐乃超.2009)。松花江共六个保护区,总面积1.14×104km2,缓冲区面积7.13×102km2,实验区面积1.02×104km2。
3松花江流域湿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3.1松花江流域湿地保护生态补偿的必要性
1971年2月2日,18个国家在伊朗的拉姆萨尔签署了《湿地公约》[14],这是人类对湿地进行保护采取的重要行动。而湿地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被人们利用的同时,却缺少有效的补偿机制,因此,建立湿地补偿机制是资源保护与发展进程中的重要环节。
对于松花江流域来说,近些年湿地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面临的形势依然相当严峻[15]。建立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解决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使资源被合理的、持续的开发和利用,从而使经济发展与生态平衡相协调是十分必要的[4]。
3.2松花江流域湿地保护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
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目的在于保证湿地生态功能的恢复,促进湿地的可持续发展,明确补偿机制的原则,有助于建立湿地补偿机制[4],湿地补偿机制可遵循以下原则:(1)可持续发展原则,即在湿地恢复承载力的范围内,对湿地进行开发和利用,例如松花江流域禁渔期为47天,自5月25日至7月10日,期间禁止一切捕捞作业;(2)“谁受益,谁付费”原则,即湿地所在区域的渔民、农民、湿地开发者,针对不同的利用形势,每年对湿地进行经济补偿;“谁保护,谁受益”原则,即对湿地保护者进行奖励;“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即对湿地污染程度进行负责,例如提供资金补偿或对破坏的部分进行修复;(3)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差异性原则,即不同的区域类型采取适合的补偿形式,同时完善补偿制度,在人为的引导下,借助湿地的自主恢复能力逐步进行补偿,例如,对利于保护区的建设来说,则可以采用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等;(4)补偿过程适度合理原则,即在所能承受的范围内对湿地进行补偿,采取合理的补偿形式;(5)调动群众积极性、主动性,经济与环保协调发展原则,即加大宣传力度,倡导湿地生态文明,提高当地居民的主人翁意识,在不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条件下,对湿地进行开发和利用[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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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松花江流域湿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3.3.1借鉴国外湿地保护生态补偿成功案例
德国和西班牙在湿地的保护工作方面贡献突出,在于其系统、具体的管理模式,即完善的湿地保护法规体系;利益相关者广泛参与机制;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发展;推动国际和区域交流合作;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综合生态系统保护管理方法;实施湿地保护和恢复项目;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17]。
日本对于湿地保护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对策,如不能浪费有限的地球资源;生态系统、环境、自然景观三者应同时保护;不进行无谓的公共投资,要实行社会资本和资源合理分配的公共投资;要使新产业经济的振兴与自然资源、环境共生;正确评价第一产业的作用(农林渔业);运用最尖端的科学技术成果;地方自治体需要有自己独立的产业政策[18]。
澳大利亚保护敏感、脆弱的湿地,环境部则成立了为政府制订国家湿地政策提供指导的顾问委员会,该委员会包括技术专家、政府官员、有关团体和私营工业部门。他们利用协调政策更好地保护敏感的生态系统[19]。
3.3.2松花江流域的湿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借鉴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多种形式和国外成功补偿案例,根据湿地类型、分布区域、湿地破坏程度,探讨松花江流域湿地保护的生态补偿机制。
(1)退耕还湿补偿保护区与地方政府、有耕地村民及保护区有土地职工签订协商退耕协议,采取现金买断、土地置换、集体移民等方式清除人为因素对自然环境的干扰,加快湿地恢复的速度,迅速扩大湿地面积。黑龙江省宝清七星河自然保护区始建于1991年,属内陆型湿地自然保护区,2004年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总面积2×104ha,2006年申请保护区湿地恢复及保护工程并得到批准,同年开展了湿地恢复与保护项目建设及退耕还湿工作,建设项目包括:修筑引水渠2.5km;修筑堤坝16km,平整沟渠6×104m3;填堵排水口三处,总量4.74×104m3;湿地植被恢复1.48×102km2;并采取此种补偿形式,共退出缓冲区及核心区开垦土地4×102ha,移民3户;2010年,又采取置换方式,退出实验区土地17ha。迄今为止,共退耕还湿7.2×103余亩,使保护区内水域生态系统的破碎状态得到恢复;2012年,保护区实施了退耕还林工程,划出350亩土地种植苗木175万株,将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林草植被作为湿地恢复工作的切入点,实现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
(2)开发重建补偿
在物种多样性丰富,矿场资源优渥、自然风景优美的条件下,可采取开发建设的补偿方式,建立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旅游和保护相结合的补偿形式。哈尔滨太阳岛国家湿地公园2008年开始筹建,同年夏天湿地景观开始显出独特的“原始风光”,是国内罕见的城市中心漫滩型湿地景观,经过全面改造,生态环境得到较好恢复,湿地公园的建立对恢复湿地对于哈尔滨热岛效应有很大作用,在炎热的夏季可使气温下降3℃-5℃,降低噪音30%左右,每天制氧40吨,每亩湿地每天吸纳粉尘60吨、减少尘埃20%~30%。此外,它还可阻止水土流失,每亩湿地能蓄水15m3,减少地表径流55%,减少泥沙冲击在70%以上,重续了中断的生物链。同时设立各种旅游景观,开发旅游业,带动哈尔滨城市经济的发展[20]。(3)封闭及立法补偿
如果湿地破坏程度严重或者所处环境极其恶劣、物种多样性单一,应实现全缘封闭式管理,且需要政府部门进行明文规定,如有违反行为,应付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黑龙江省三环泡自然保护区建立于1987年,位于黑龙江省三江平原腹地,是三江平原典型湿地分布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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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1995,15(6):41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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