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推荐5篇]

第一篇:兰州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法规标题】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2007-1-11【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http://www.xiexiebang.com/_info/contant_7785.htm

【全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2007】

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6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兰州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行为,加大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审批行为的查处力度和行政管理责任的追究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省人大批准的《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城市规划区域内(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

-1由相关行政执法主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本办法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行为人属于监察对象的,由监察机关直接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由发现该违法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审批或者越权审批建设项目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进行集体讨论,个人随意改变建设项目审批内容的;

(三)因管理缺位、错位、越位或者管理人员失职失察、管理不当,造成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后果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及相关行政管理责任的追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追究对象,包括下列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一)市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城建、房地产、园林、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

(二)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城建、房地产、园林、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

-3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监管制度和违法建筑处置

第七条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负有监督、检查和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市级部门与区、县政府及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之间,应当建立、健全有关事项相互告知制度,将涉及用地和建设的行政审批、审核和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及处罚情况及时相互告知。

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负有监督、检查和查处职责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和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及时、有效防止和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行为的发生。

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但遇紧急事项时,经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也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由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由分管市长或者协助市长分管城建工作的市长助理或者副秘书长主持。

监察、财政、人事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助做好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行为的相关工作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在建设场地的显著位置设立项目公示牌,将建设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单

-5的,依照前款第

(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置;短期内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违法建筑所有人申请暂时使用并作出书面承诺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后,可以规定一定的使用期限允许其暂时使用,使用到期或者遇有城市规划实施的情形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三章管理职权和责任界定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应当报请立项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和依法应当报请备案的建设项目的登记备案工作,查处、制止和纠正违法审批立项、越权审批立项的违法审批行为;备案项目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责令项目备案者限期改正。

凡因立项审查不严,或者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备案项目未及时责令项目备案者限期改正,或者对违法审批、越权审批和随意改变已审批内容的行为未及时查处、制止和纠正,造成违法建设后果的,追究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查处、纠正和制止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

凡因未按城市规划要求审批、越权审批和监督检查不力,造成违法建设后果的,追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管理单

-7凡因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或者对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力,造成违法建设后果的,追究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管理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绿地和园林绿化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纠正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凡因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或者对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力,造成违法建设后果的,追究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管理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用地、建设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纠正和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行为;对不属于本级政府查处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事项,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或者书面告知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区人民政府的规划、国土资源、城建、城管执法、房管、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查处、纠正、制止和向上级报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的有关情况。

凡因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或者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行为查处不力或者不及时报告,造成违法用地和违法建

-9凡因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不协作配合或者推诿、扯皮,造成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后果的,追究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违法审批、越权审批和随意改变建设项目审批内容的,其审批无效,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因无效审批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审批者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不进行劝阻又不按规定及时报告,以及负有行政管理责任的区规划、国土资源、城建、房管、园林、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查处、纠正和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移交,造成下列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后果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一月内出现违法建设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的,对负有责任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直接责任人及负有责任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一月内出现违法建设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对负有责任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负有责

-11

(三)一月内出现违法建设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规划、房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违反规定为未结案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当事人办理有关证照的,责令收回有关证照,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一月内出现1例或者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一月内出现2例或者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内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三)一月内出现3例或者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内的,责成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个案研究,从重处理

第二十六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查处、纠正、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提供协作和配合而不提供,造成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后果的,对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因违法审批造成行政赔偿的,由赔偿机关依法

-13管、园林、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给予100000元的奖励,其中对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奖励不少于60%;

(二)对一年内未发生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或者及时发现、劝阻、报告、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成效显著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50000元的奖励,其中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奖励不少于60%。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受理举报并查证落实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举报的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设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二)举报的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设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

(三)举报的违法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的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榆中、永登、皋兰县和红古区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的查处及管理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1516-

第二篇: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试行办法龙岗区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2005年4月5日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决定,坚决遏制新建和抢建违法建筑,及时有效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取得其它批准建设的文件,而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或者临时用地逾期不拆除的建筑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2004年10月28日之后,发生违法用地、新建和抢建违法建筑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党员干部、政府工作人员参与兴建违法建筑,参与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支持新建、抢建违法建筑,充当违法建筑的保护伞,收受非法利益的,依照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违法建筑,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依照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查处违法建筑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接受邀请参加违法建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宴请、娱

乐、旅游等活动,依照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辖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分管副主任的责任。

(一)新建5栋以上(含5栋)违法建筑,5个工作日内未拆除;

(二)10栋以上(含10栋)违法建筑抢建,5个工作日内未拆除或处理

第八条居委会辖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街道挂点领导、居委会书记、主任的责任。

(一)新建2栋以上(含2栋)违法建筑,5个工作日内未拆除;

(二)3栋以上(含3栋)违法建筑抢建,5个工作日内未拆除或处理

第九条居民小组辖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居委会挂点领导、居民小组负责人的责任。

(一)新建1栋以上(含1栋)违法建筑,未及时制止、上报;

(二)1栋以上(含1栋)违法建筑抢建,未及时制止、上报

第十条有关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中存在行政不作为或查处不力的,追究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区地政监察大队在接到举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立案、取证和处理结案的,或者监督检查失职致使连片出现新的违法建

筑没有得到有效制止的;

(二)国土主管部门未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对处于危险边坡的违法建筑未及时发现、处理,未积极配合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的;

(三)规划主管部门未依法加强规划管理,未积极配合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的;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相关批准文件的违法建筑的建设和施工等单位查处不力、对为违法建筑提供商品混凝土的搅拌站没有依法处罚的;

(五)供水、供电部门违规向无《施工许可证》或相关批准文件的施工单位供水、供电或配合查处违法建筑不力的;

(六)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安全监管不力,未查处利用未经消防审查、验收的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及其它影响消防安全行为的

(七)水务部门因管理失察致使水源保护区内出现兴建违法建筑的;

(八)环境保护部门对兴建违法建筑造成环境污染以及产生噪音扰民未按规定查处的;

(九)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违法建筑房屋租赁管理不力,致使违法建筑进入租赁市场的;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不能提供有效房地产权证明文件的违法建筑办理营业执照;对生产、经营者租用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没有责令其立即停业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一)农林管理部门对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的行为没有及时报告、制止的

第十一条街道地政监察分队出现5栋以上(含5栋)新建、抢建违法建筑未发现、未及时发出法律文书、未拟定处理意见和拆除方案报街道办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各类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如出现瞒报、漏报,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

七、

八、

九、

十、十

一、十二条之一的责任人,除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外,并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应予责任追究的行为,由区纪委、区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权限和程序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龙岗区委

二○○五年四月四日

第三篇: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咸政办发„2011‟40号

【颁布时间】

2011-4-20

【失效时间】

2013-4-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5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形成全市严查严控合力,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又好又快地服务于鄂南经济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

咸安区温泉街道办事处、永安街道办事处、浮山办事处、马桥镇、官埠桥镇、向阳湖镇、横沟桥镇等纳入市级城乡规划管理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四条市、区两级政府共同设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协调机构,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督办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第五条对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实行绩效目标考核管理。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咸安区人民政府、咸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咸安区政府和咸宁经济开发区)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并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六条本市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按照以咸安区政府及咸宁经济开发区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源头控制,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七条咸安区政府和咸宁经济开发区负责在辖区和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林业、住建、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建设控制和相关信息反馈工作,全力配合咸安区政府和咸宁经济开发区做好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全力配合咸安区政府和咸宁经济开发区,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咸安区政府和咸宁经济开发区是其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控制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组织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办事处、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督促办事处、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的巡查和控管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责成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拆除等相关措施;

(三)制止并组织查处以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名义私自买卖或开发土地、林地从事非农建设的行为;

(四)负责组织、协调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及善后工作;

(五)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六)对辖区和管理范围内单位和居(村)民进行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七)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核位放线至规划验收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巡查和处置由交通部门管养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行为。

水务部门负责依法巡查和处置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林业部门负责依法巡查和处置毁林占地建造的违法行为。

房产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危房鉴定中的违法行为。

园林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城市公园、单位绿地、绿化广场等绿地的行为。

住建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施工资质施工和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的行为。

工商、卫生、文体新、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和执照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利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执照。

第十一条监察部门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影响较大的行政过错责任案件、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监察对象参与违法建设的案件。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应在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日内,将许可决定文书副本和有关资料按职责划分抄送市城管执法局、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巡查

第十三条建立“双线巡查”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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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煽动群众、亲友直接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5.为违法建设提供方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6.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