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根据《关于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地区开展督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0]529号)要求,建设部决定对八个省(市、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督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督查时间
200*年10月16日至10月22日
二、督查组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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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督查范围
本次督查所在省(直辖市)的每个地区检查1至2个城市(含省会城市)或区(县),每个城市实地抽查2至3个建筑工地,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已自查过的在建工程名单,督查组随机抽取并确定;也可由督查组在检查中时随机决定。
四、督查方式及步骤
督查组主要督查省(直辖市)和市(直辖市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管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以及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有关情况。
(一)对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听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汇报。要求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驻厅(委)监察部门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的有关人员参会。
2、查找资料,并对照受检地区上报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自查上报表》(表1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核查,并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召开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及其他建筑安全生产相关会议的会议纪要和工作部署;
(2)安全生产预警制度运行情况,包括对汛期和”五一”、”十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文件和检查情况记录台帐;
(3)贯彻落实《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通知》(建质电[200]46号)精神,依法实施两项许可及制定相关配套制度的有关材料;
(4)针对坍塌、高坠等不同的事故类型制定的本地区专项整治部署文件及实际效果分析,以及本地区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公示、监控情况;
(5)对今年发生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查处情况,特别是对7月14日后发生的事故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处罚台帐等书面材料等;
(6)贯彻落实《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质[200]89号)精神,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标准及实施情况。
3、按照以上情况填写《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督查要点表》(表1-1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管理)各项内容,具体填写方法见督查要求表填写说明。
(二)对于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听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汇报。要求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的有关人员参会。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亲自汇报。
2、对照各地上报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自查上报表》(表2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核查,除重点检查上述所列(1)~(5)条工作情况和资料外,督查组专家还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7月14日后发放施工许可证时是否严格审查施工企业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地点: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抽查项目数量不少于10个,由督查组专家从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7月14日后发放施工许可证的记录台帐中随机抽取。根据抽查的结果确定《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督查要点表》(表1-2)中第13项检查项目的得分。如果抽取的施工企业全部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则为满分10分,否则为0分。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9月1日后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列的监管情况,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是否审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情况。检查地点:招投标监管机构或建筑工程承发包交易中心,抽查项目数量不少于10个,由督查组专家从招投标监管机构或交易中心9月1日后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记录台帐中随机抽取。根据抽查的结果确定《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督查要点表》(表1-2)中第14项检查项目的得分。如果抽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全部单列,则为满分10分,否则为0分。
3、按照以上情况填写《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督查要点表》(表1-2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管理)各项内容。
(三)对于施工现场及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
1、分别听取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关于工程及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要求施工、建设、监理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机构的人员参加。
2、检查施工现场。主要检查施工现场施工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情况,办公区及生活区环境与卫生情况。督查专家可分工检查电气、机械等设备情况。要求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陪同。如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当场发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执法建议书》,并告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工地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3、检查工程项目、施工、建设、监理单位的内业资料管理情况。并重点检查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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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五)各督查组要将每日督查工作情况,以及好的典型与发现的问题,整理成书面材料(包括图片),经督查组组长签字后,当日发至建设部质量安全司(传真010-58934250)。自10月16日起,《中国建设报》及”建设部网站”将开辟督查专栏,每日跟踪报道督查相关情况。
(六)各督查组在督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督查报告,于11月1日前交建设部质量安全司施工安全监管处。
(七)各组指定的联系人具体负责与受检地区的联系,该组差旅费用的管理,督查情况的反馈以及督查报告的报送等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