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水闸管理制度(市)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水闸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改善河道水质,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闸的建设、运行养护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对自建水闸有规定的,适用于自建水闸。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水闸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河道(水闸)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河道管理处)负责本市水闸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闸的管理。

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水闸的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水闸分级管理)

水闸实行市、区(县)和乡(镇)三级管理;水闸的分级管理,在水闸建设立项时予以确定。

水闸建设的立项审批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确定市管水闸、区(县)管水闸或者乡(镇)管水闸。

第五条(水闸建设)

市水务局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航道专业规划,安排水闸建设计划,并且负责组织实施。

水闸建设的立项、设计、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等,应当按照《**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水闸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的有关手续。

自建水闸的建设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条(水闸交付使用)

新建水闸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水闸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等资料移交给相应的水闸管理部门,并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划转等手续。

第七条(水闸范围)

水闸范围为水闸及其相连的一定水域和陆域。水闸的具体范围,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确定;设计文件没有确定的,可以比照同类同等级水闸予以确定。

水闸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八条(水闸运行养护单位)

水闸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水闸管理权限,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水闸运行养护单位。

水闸运行养护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水闸运行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水闸控制运行方案,负责水闸的控制运行和维修养护。

第九条(控制运行方案)

水闸的控制运行方案,应当根据河道和航道功能、河道水位控制、水质状况以及水闸设计技术规范等要求制订,并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跨省、市防洪排涝或者水资源调度时,本市范围内的水闸控制运行方案,由市河道管理处负责制订,经市水务局同意后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报批;

(二)跨区(县)防洪排涝或者水资源调度时,有关水闸控制运行方案由市河道管理处负责制订,报市水务局批准;

(三)其他水闸控制运行方案,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区域具体情况,负责制订,报市水务局批准

通航水域的水闸控制运行方案以及其他水域中影响通航的水闸控制运行方案,应当征求同级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水闸控制运行方案经批准后,应当抄送同级防汛指挥部。

第十条(安全鉴定)

水闸投入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的安全鉴定;水闸正常安全运行受到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水闸运行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闸安全鉴定申报,并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经安全鉴定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水闸,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更新改造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确保水闸的安全运行;经安全鉴定不能正常运行并且不能修复的水闸,市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认予以报废。

第十一条(引排水安全区)

水闸的引排水安全区为水闸范围外相连的一定水域。安全区的范围,由水闸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划定,并设置安全区标志。

水闸引排水期间,船舶、竹木排筏等应当服从交通管理部门和水闸管理部门的指挥调度,停靠指定水域,不得在水闸范围和引排水安全区内滞留。

第十二条(水闸调水)

跨区(县)调水,由市河道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其他调水,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使用水闸调水影响通航的,水闸管理部门应当在实施调水的48小时之前通知同级交通管理部门,但紧急调水情况除外。

水闸(包括自建水闸)运行养护单位应当按照调水的统一调度指令运行水闸,不得擅自实施调水。

有关单位因特殊需要使用水闸调水的,应当委托水闸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发生的水闸运行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防汛期间水闸管理)

水闸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水闸在汛期的安全运行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在汛期前对水闸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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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自建水闸,是指企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投资建设的水闸。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二○**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