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30问
河北省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搞好对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的指导,引导农民群众建设经济适用、功能完善、安全美观的新民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部署,坚持城乡统筹,推动城乡一体化、均衡化发展;坚持规划先行,以规划指导农村新民居建设;坚持从实际出发,适度超前,引导农民建设具有现代功能、体现本地特色、方便生产生活的农村新民居,不断改善乡村面貌。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完善县域村镇空间布局,编制乡、村规划,为农民做好建设技术服务,制定、完善支持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同时充分尊重和顺应农民意愿,争取农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发挥广大农民建设新民居的主体作用。
2、宜建则建,宜改则改。根据各村庄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经济水平、农民意愿和发展趋势等情况,对各村庄进行分类指导,采取整村迁建、滚动翻建、就地改造、原址建设等多种方式建设,满足不同区域、不同村庄、不同收入水平农户的需要。
3、因地制宜,体现特色。村庄规划建设应注意利用村庄自然条件,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体现地方特
色、村庄特色和民族特色;建筑单体应多样化、农村化,防止千户一面、千村一面和城乡空间形态趋同化。
4、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积极采用节能门窗、外墙保温、非粘土砌块等节能材料和技术,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沼气等新型能源,整合使用村庄内部闲置土地。
5、保障安全,有序建设。科学评估建筑环境安全,遵守抗震、防火、防洪等设计规范,合理有序地开展规划、设计和建设。
二、关于农村新民居建设规划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心乡镇、中心村均应制定相应规划。开放规划设计市场,引进正规规划设计队伍,提高规划设计水平。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应由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规划编制过程中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并进行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和选择。实行村镇规划专家技术审查制度,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已编制完成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应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批和备案。
(二)村庄规划应当划定规划区范围,对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电讯、绿化、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学校(幼儿园)、医务室、村民广场、活动中心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设施进行合理布局,提出必要的建设要求,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作出具体安排。
(三)村庄一般应原地规划建设,但处于推行“三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大户集中)的中心城市周边区域、乡镇所在地和产业扩张能力较强的村,或有可能遭受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洪水等严重灾害的,应当整村迁址新建或并入他
村(镇)建设;属于下列情况的,也可以整村迁址新建或并入他村(镇)建设:
1、处于深山区、户数人数很少、生产生活不便,且农户有迁建意愿的;
2、农村集体或村民比较富裕,有能力、有意愿迁建且迁建后村庄原址可以复耕或经有权机关批准改作他用的;
3、有外部力量介入,村民不需要承担迁建费用且迁建后村庄原址可以复耕或经有权机关批准改作他用的;
4、其他经地方政府认定可以整村迁址新建或并入他村(镇)建设的。
整村迁址新建应充分论证,慎重决策。
(四)村庄规划应尽可能保留和利用历史形成的街道骨架、空间形态和原有的地形地貌,因坡就势,灵活布局,避免大拆大建、大动土方、整齐划一。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一)各级新农村建设主管部门应协调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相关工作。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把各项监管职能向农村延伸,乡镇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建设管理体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减少农村新民居建设审批手续,减免相关收费。
(二)各级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成立规划设计、施工建设、新材料推广等若干技术服务小组,进行技术服务和巡回指导,及时解决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鼓励各县(市、区)与就近城市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互惠共赢的协作机制。
(三)以《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等为主要内容,开展大规模、多层次的农村新民居建设技术培训。大力宣传推介农村新民居建设中的好典型、好作法,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全省新民居建设深入扎实开展。